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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編查流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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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編查流寓六部處分則例頒布於1683年(中國康熙22年)的台灣清治時期之初。該則例明文規定,全台灣之鄭氏王朝全部文武官員及其家眷、罪犯、或者無家室產業的滯臺漢人均須全數回大陸本籍地。而即使有資格留在台灣,也必須向清朝駐台各官府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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