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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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权利也称为数据库特殊权利,是因现有法律资源无法保护数据库制作者权益而提出的数据库权利保护模式,是在著作权法、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设立的一类知识产权。现在世界各国并未对数据库权利形成一致意见。[1]
历史
各国及组织数据库保护情况
欧盟
欧盟率先提出了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并且与1996年立法制度《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1]
美国
美国对于数据库保护的立法由于教育、科研机构反对,因此始终未能获得美国国会通过。[1]页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保护进行,没有相关的专门立法。[1]页306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李扬. 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166. ISBN 9787562023906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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