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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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是指獲釋出獄的囚犯可以重新融入社會活動,而此類囚犯則稱為更生人[1]。中華民國1967年7月由臺灣省司法保護會易名臺灣更生保護會,1976年4月公布《更生保護法》。

香港更生人早期稱為「釋囚」,而更生人士帶有正面意思,意指於監獄裡對自己的錯誤進行反省,並且以積極的態度,學習各種技能或者持續進修,從而讓自己在出獄後,能夠重新融入、貢獻社會。於2000年2月開始,香港懲教署改用「更生人士」一詞,取代「釋囚」此詞語[2],而且設有專門部門提供更新協助[3]

參考註釋

  1.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更生人詞條. [2013-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28). 
  2. ^ 懲教署發展及香港刑法年誌.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年10月5日). 
  3. ^ 更生事務 > 概覽. [2016-01-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1-3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