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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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2年12月2日 |
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1977年9月6日 |
締約方 | 84(2020)[1]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英文 中文 法文 俄文 西班牙文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是1972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瑞士日内瓦通过,于1977年9月6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3]
背景
各缔约国认识到在集装箱的装卸、堆放和运输中高度保障;注意到便利集装箱国际运输的必要性;承认制订国际共同的安全要求是有益的;决定正式提出集装箱结构上的要求,为此制订本公约各条款。[4]
内容
公约[4]适用于国际运输中所使用的的先有或新集装箱,但不包括空运集装箱(第3条)。 公约附件一详细列明了集装箱试验、检查、批准和维修规则;附件二详细列明了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规则。
参考文献
- ^ Status Of Treaties (PDF).
-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CS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2020-12-12] (英语).
-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2] (中文(中国大陆)).
- ^ 4.0 4.1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12]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