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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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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发。
主要领导
厅长陈博彰
副厅长
3
庄大力 何伟文 祝孟辉
机构概况
业务上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组织上级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机构类型湖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行政级别正地厅级
联络方式
总部
实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对外官网湖南省财政厅
机构沿革
1949.08湖南省财政厅
1968.01湖南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政小组
1969.01湖南省财政局
1968.01湖南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1978.01湖南省财政局
1981.01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组成部门[1]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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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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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公室
  • 综合规划处
  • 税政法规处
  • 预算处(湖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 国库处
  • 行政政法处
  • 教科文处
  • 经济建设处
  • 农业处
  • 社会保障处
  • 企业处
  • 对外经济贸易处
  • 会计处
  • 产权处
  • 统计评价处(湖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 监督检查局
  • 农业税征收管理处(湖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 人事教育处

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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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1]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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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指导全省财政工作;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州、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2. 拟定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制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
  3. 编制年度省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省本级财政总决算;代编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省财政总决算;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省本级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总决算。
  4. 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参与制订、调整收费标准;管理收费票据,承担彩票监管工作。
  5. 依法提出税收地方性立法计划,与省地税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税收条例草案;提出地方税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6. 管理财政行政政法和教科文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7. 管理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统计、分析、转让和处置以及产权纠纷调处与行政仲裁。
  8. 管理财政经济发展支出;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财政支农、农业财务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
  9. 管理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10. 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国债发行计划;拟定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日本协力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11. 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12.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3.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4. 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历任厅长(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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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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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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