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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暴力的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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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壟斷正當的暴力使用(或稱為一個國家對暴力的壟斷),是對國家政體的一種理解,由馬克斯·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職業》一書中提出。根據韋伯所言,國家是一個「宣稱壟斷了正當的暴力使用以維持治安,並能夠付諸實行」[1]的實體。韋伯這套理解在二十世紀法律哲學政治哲學中有顯著地位。韋伯把國家定義為一個群體,宣稱並成功地得到於領土內正當地使用武力的權威;韋伯亦同時認為領土是一個國家的必備條件。據韋伯所言,獲得這種壟斷地位必然要經過一個正當化的過程。雷蒙·阿隆認為,國際關係的特點在於上述的,存在於一國之內的正當武力使用,並不存在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當中[2]

馬克斯·韋伯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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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職業》中指出,要維持作為國家的地位就必需保持上述的壟斷。他所作的更詳細定義是,「假若以及只有當它的行政人員能夠成功地實行其『對正當的武力脅逼的壟斷』(德語:das Monopol legitimen physischen Zwanges)的宣稱以維持其治安(或秩序),它才是個國家。」[3][4]按韋伯所言,國家是正當武力的來源。警察軍隊是國家行使正當武力的主要工具,但不代表只有公共武力才可以正當地行使,私人武力,例如私人保安,只要得到國家授予正當性,亦可以正當地行使。韋伯同時對這套基本理解提出幾個需要留意的地方:

  • 韋伯的原意是,這個理論所說的是一種觀察,而且表明並非每個國家都和武力的使用如此的接近。他舉例說明:在歐洲封建制度中,私人戰爭在某些條件下被允許;另一例是教會法庭對於某些特定的「罪行」只有它擁有司法管轄權,特別是針對之於該宗教教派的異端邪說,以及性罪行(因而該等法庭亦被稱作髒穢法庭)等。
  • 武力脅逼的實際運用是由國家委託或批准的。韋伯這套理論的意思不是說只有國家會動用武力脅逼,而是任何可以對武力脅逼賦予正當性,或者對其有否正當性作出裁定的個人或團體,都是得到國家授權的。所以,就如前述有關私人保安的例子,法律或許有容許個人在保衛自身安全和財產的時候可以動用武力,但這種動武的能力及其正當性,事實上是由國家,亦只能由國家,所授予。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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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niel Warner. An ethic of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 1991: 9–10 [5 April 2011]. ISBN 978155587266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25). 
  2. ^ Raymond Aron. Paix et guerre entre les nations, Paris 1962; English: Peace and War, 1966. New edition 2003.
  3. ^ Weber, Max.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964). p. 154
  4. ^ Weber, Max.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1921). p.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