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美國破產法第七章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美國破產法第7章(英語:Chapter 7, Title 11 of the U.S. Code)標題11中管轄的是美國破產法中清算的過程。(相比之下,第11章及第13支配破產債務人的重組過程。)

介紹

[編輯]

根據破產法第7章進行的清算案件是最常見的破產形式。 債務人或債權人都可申請啟動第7章破產法程序。破產程序啟動後,債權人的追債行動將被禁止。

根據破產法第7章進行的清算案件是最常見的破產形式。 申請第七章破產後,法院在清算案件中任命破產管理人 (trustee)。美國各州都允許債務人保留其必要的財產(既豁免財產)。破產管理人將收集債務人的非豁免財產,將其出售並將收益分配給債權人。 第7章案件結束時,可免除和未償還的債務都會被抹去。破產記錄會在破產人的信用報告中存留10年。

個人的第七章破產案通常是「無資產」案,意味着破產人的產業(bankrupt estate)沒有任何非豁免資產,債權人也無法獲得任何資金。 [1] 2005年起,隨着《2005 年防止濫用破產和消費者保護法》 (BAPCPA)的通過,破產法經歷大修。修法後,一般的個人債務人發起破產更加困難,特別是根據第7章做出的破產申請。

BAPCPA 的擁護者稱,通過該法律將減少信用卡公司等債權人的損失。此類債權人減少損失後,會給予客戶較低的利率。 批評者則稱,儘管該法案通過後信用卡公司的損失有所減少,但向客戶收取的費用卻有所增加,而信用卡公司的利潤也得到了增長。

  1. ^ See generally Judith A. Fitzgerald, Arthur J. Gonzalez & Mary F. Walrath, Rutter Group Practice Guide: Bankruptcy, paragr. 10:40, at p. 10-5, The Rutter Group, a Thomson Reuters Business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