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副
船副,又稱甲級船員[註 1](英語:Officer 或 Mate),分為大副、二副和三副,是屬於一艘船舶的艙面部門(甲板部)的高等海員。為一船舶之主管人員,並依據船長命令指示進行管理和值勤,負責航行當值、主管事務、督率有關船員等工作。
船副至少須具備之能力包含:海事及海上貿易相關之英文和法規、貨物作業、航海學、氣象學、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電子航儀、船舶通訊、船舶保全、滅火消防、基本醫療急救、救難及艇筏操縱、領導統御與駕駛台團隊資源管理等,特種船舶(如液化氣體船/油船/化學船/客船)又另再需具備群眾管理、化學品操作/油品操作特別訓練。由於需要專業能力繁雜,故一位符合需求及富能力之船副養成教育需耗費相當之資源及時間。 [1]
執業
[編輯]須持有締約國(或船籍國)政府其符合依據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附錄部分有關服務、年齡、健康狀況、培訓、資格、及考試之規定發給並持有適當之證書方能執業。
船副等級依國際公約規定,又以船舶噸位及航行水域,作為航行限制和執照等級之核發區分,各國家有其不同名稱,如中華民國船員法將甲級船員之等級由高至低區分為一等至三等,並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限制取得及格證書,再經過前項STCW國際公約規定取得相當之海勤資歷方能由航政主管機關(交通部)取得適任證書,其中較高等執照可向下適用。 [2] [3]
工作
[編輯]船副之工作職責及工作時數主要係依據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之「1978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STCW 1978,Standards of the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 As Amended)」及國際勞工組織(ILO)制定之「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等相關國際公約規定,另特殊船舶另訂有其相關國際公約規範;各締約國政府可依國際公約另訂該國法規[註 2],但該標準不低於所簽訂之國際公約。
除規定之當值外,船副依其職責有其相關需負責之工作(包括並不限於,依各船東及船籍國法令規定)。大致而言,二副負責船舶醫療及其器材、航海(包含傳統設備、電子設備及通信設備)儀器、航海書刊、海圖等設備器材之管理、維護及更新工作,並向船長及大副負責;三副則負責船舶之消防滅火設施、救生、救難設備等安全設施之管理、維護及更新工作,並向大副負責。
此外船舶於進/出港/拋錨時,則另須依其職級負責相關工作,大副須至船艏進行備便及帶艏纜或拋錨鏈等工作、二副須至船艉進行備便及帶艉纜等工作、三副則於駕駛台協助船長,接送領港、傳達舵/俥令、航向、航速、聯繫機艙部門、操俥及其它行政等相關工作。 [4]
- 當值及工作時間
船舶於航行(Under way)時,船副依職責需航行當值;進/出港及靠泊或拋/起錨及錨泊時,則由航行/港口/錨泊當值班進入備便狀態,以靠/離碼頭及拋錨,完成後隨後再進行港口/錨泊/航行當值班。依據國際公約規定其一天休息時數不得少於連續6小時,船副之航行當值(Watching Keeping)工作時數為8小時(4小時輪班制),錨泊、港口當值為12小時(6小時輪班制);而為提升航行安全之故,接換班之船副需提早至駕駛台與當值船副交接班。
順序:航行中(航行當值)←→ 拋錨/進、出港(備便)←→ 錨泊/靠泊(錨泊/港口當值)
- 航行當值
- 大副(Chief Officer, C/O):04時-08時;16時-20時
- 資深船副(二副,2nd Officer, 2/O):00時-04時;12時-16時
- 資淺船副(三副,3rd Officer, 3/O):08時-12時;20時-24時
- 進/出港,錨泊時
- 大副(Chief Officer, C/O):靠港前1小時,至船艏備便帶/脫纜或拋錨
- 資深船副(二副,2nd Officer, 2/O):靠港前1小時,至船艉備便帶/脫纜
- 資淺船副(三副,3rd Officer, 3/O):靠港前1小時,至駕駛台備便,備俥、接送領港及其他行政事宜
- 港口/錨泊當值
- 大副(Chief Officer, C/O):需進行全船裝卸貨物、壓艙水調整及其他行政、管理、調度等事務。
- 資深船副(二副,2nd Officer, 2/O):00時-06時;12時-18時
- 資淺船副(三副,3rd Officer, 3/O):06時-12時;18時-24時
- 工作職責(依據中華民國船員服務規則規定)[4]
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
-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航海日誌之記錄事項。
-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 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
- 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
- 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 三、保持船長所定航向及航速,如遇時機急迫,得為權宜變更,但應即時報告船長。
- 四、注意天氣及海面狀況,遇突發事件,應即報告船長。
- 五、夜間當值,應先簽閱夜更命令簿。
- 六、負責通信聯絡,並應即報告船長。
- 七、錨泊或停泊時,應注意天氣及附近海面情況。
- 八、交值時,應將船舶運作情形,所受命令及其他重要事項,詳告接替者。
- 九、當值時一切有關事項應翔實記入航海日誌。
- 十、其他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 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冊、圖表。
- 二、船舶進出港或錨泊時,應於船長指定之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 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
- 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 五、負責郵件之裝卸及保管,備置郵件簿登記收受與遞交之日期、件數。
- 六、負責駕駛臺內外及駕駛臺甲板上各項設備、屬具之清潔與保養。
- 七、保管船上藥品與醫療設備。
- 八、協助大副辦理船舶進出港手續及一般行政事務。
- 九、船舶開航前,會同輪機人員試車、車鐘、號笛,並將船舶吃水及燃油、淡水儲量報告船長。
- 十、保管並檢查救生、滅火及艙面通信設備。
- 十一、負責接送引水人,並檢查繩梯及舷梯之安全。
- 十二、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僱用人規定應由船副負責及上級交辦之事項。
-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職責由僱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船舶未配置船副時,其由船副辦理之事項,由船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註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各職級船員依 STCW 公約 2010 年修正案應受專業訓練對照表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6-03-23.
- ^ 中華民國船員法
-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2017-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7).
- ^ 4.0 4.1 中華民國船員服務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