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1931臺灣教育會館 Taiwan Education Association Buildin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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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臺灣教育會館_Taiwan_Education_Association_Building.JPG(600 × 360 像素,檔案大小:84 KB,MIME 類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中文(臺灣):台灣建築會誌 第3輯 第5號,1931年
日期
來源 http://linchunsheng.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10.html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授權許可
(重用此檔案)
English: 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Ac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Economic rights for photographic works, audiovisual works, sound recordings, and performances endure for fifty years after the public release of the work (Article 34).
中文(臺灣):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臺灣)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該地區屬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本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是因為該作品在其來源國(臺灣)於《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生效日期時(2002年1月1日)已進入公有領域,且在其發表日期後30日內沒有在美國境內首次發表。

Public domain
本攝影作品日本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根據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以及1970年著作權法附則第二條已過時。有關攝影作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其發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攝於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在日本的版權已於1970年過時,且未受到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版權回溯條款的影響。
Notes
Notes
致上傳者:請提供來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攝影作品在日本發表後30日內也在美國發表的話,其可能受版權保護。如果版權並未在美國過時,那麼該文件將被刪除。請參見共享資源:赫特圖表
  • 此模板不應用於藝術作品的忠實攝影重製品。根據舊著作權法第23條,其版權保護將始終與藝術作品保持一致。請參見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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