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v4位址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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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v4位址枯竭(英語:IPv4 address exhaustion),又稱IPv4位址耗盡,為網際網路通訊協定第四版(IPv4)可使用的未核發位址完全用盡的狀況。由於IPv4位址長度僅有32位元,可供全世界使用的IPv4位址僅有42億個,而當中又僅有一部分可作爲公共位址使用,因此從1980年代晚期開始,IPv4位址耗盡的顧慮便已經進入人們視界中。IPv6的研發及部署,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IP位址的全球性管理機構為網際網路號碼分配局(IANA),其下有五個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RIR)。由IANA管理的IPv4位元址,已於2011年1月31日完全分派完畢。其他五個區域的可核發位址,除了為遷移IPv6而保留的最後一塊/8位址外,也隨之陸續用盡:亞太地區在2011年4月15日用盡,爲首個用盡IPv4位址的地區;歐洲地區在2012年9月14日分派完畢;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爲2014年6月10日;北美地區爲2014年1月16日;非洲地區爲2017年4月21日。
在大塊位址塊用盡後,五個區域管理機構分別發布了最後一塊/8位址的分配政策,隨著位址耗盡的進展,政策也在相應變化,主要是限制並逐步減少每個會員的總IPv4位址申請數量以期延緩耗盡時間。IANA也在想盡辦法在全球五個區域之間靈活調配剩餘可用的較小的零碎的位址塊給IPv4續命。然而,北美地區在2015年9月24日,歐洲地區在2019年11月25日,最終還是將所有可用的IPv4位址完全用盡了,同時啟動了排隊等位政策,只有老會員歸還IPv4位址,新會員才能得到相應的IPv4位址。其餘三個區域的剩餘位址預計到2020年底也將陸續完全用盡。
在理論上,IPv4最多可以提供232=42億9496萬7296個IP位址,IANA及RIR可以用來核發的位址,各有1677萬7216個。在1991年11月,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為了緩解這個問題的發生,首先設立了ROAD組織(Routing and Addressing Group)。1993年,推出了網路位址轉換(NAT)與無類別域間路由(CIDR)兩個方案。但是這些過渡方案不但皆無法阻止位址枯竭問題的發生,只能減緩它的發生速度,還存在不少譬如打破端到端原則的弊端。因此,轉換到IPv6仍然是該枯竭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
位址枯竭原因
[編輯]行動裝置
[編輯]隨著IP協定日益成為網路數字通訊的事實標準,以及手機等行動裝置的處理效能大幅上升,這些行動裝置逐漸具備了連接網際網路的能力,也因此需要被分配IP位址。4G裝置的新規範中要求這類裝置支援IPv6位址。
始終線上的連接
[編輯]自2007年起,隨著寬頻網際網路的加速推廣,寬頻在許多市場的滲透率已開始超過50%。[1]相較於撥號上網,這些寬頻連接往往始終處於活動狀態,並且這些閘道器裝置(如路由器、寬頻數據機)長時間不關機執行,使得運營商無法從客戶手中回收IPv4位址,也導致了運營商對IPv4位址的需求持續加速。[2]
網際網路人口大量增加
[編輯]1990年,有能力使用網際網路的家庭僅限於已開發國家中的小部分家庭。僅僅15年後,已開發國家中有將近一半的家庭擁有了連接網際網路的能力,而開發中國家與地區如中國、印度,以及東南亞也開始布局網際網路產業。自2010年代起,亞太地區對位址的需求已經與歐美地區處於同一個數量級,而可使用的IPv4位址卻仍舊有限。
位址使用效率低下
[編輯]在20世紀80年代獲得IP位址的組織或機構,因為最初的分類網路型分配方法不足以反映合理的使用情況,其被分配的位址往往遠超實際需要。例如,80年代許多大公司和大學被分配了A類位址塊,每個A類位址塊包含了超過1600萬個IPv4位址,因為下一個單位配置,即包含65,536個位址的B類位址塊,對於其預期的部署過小。許多在早期獲得過多位址的組織或機構,繼續將這些公共IP位址用於無法在被外部網路訪問的裝置,占據了可供公共網路使用的IP位址空間。
緩解方案
[編輯]雖然IPv6為IPv4位址枯竭的實際解決方案,但是許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軟體供應商仍處於開始部署IPv6的階段[3],因此各種緩解位址枯竭的方案陸續被各方提出:
- 網路位址轉換(NAT)允許了同一個網路中的多台主機共享同一個IPv4公網位址,而網路中的主機只需被分配私有位址;
- 私有專用網路的劃分使得一些網路無需使用公網位址[4];
- 虛擬伺服器得到推廣,在這個模式下單一IP位址可以同時服務多個不同域名的網站;
- 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RIR)對本地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LIR)的位址分配進行更嚴格的控制,避免位址的浪費;
- 對原有的網路重新進行編號和子網路劃分,以回收一些在網際網路早期分類網路時代被分配的大塊位址空間,這些空間普遍利用效率不高。[5]
枯竭進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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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號碼分配局IPv4位址枯竭
[編輯]第一層是全球級的,IANA級別的枯竭。2011年1月31日,最後兩個未核發的IANA位址塊以標準分配程式分配給了亞太區域的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APNIC。[6]此後,IANA 僅剩下5個/8大小的預留位址塊,而這些位址塊也隨後在2011年2月3日的一個儀式上被平均分派給每個區域的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自此,IANA徹底耗盡其所擁有的所有位址。[7]
枯竭日期 | |
---|---|
IANA | 2011年1月31日 |
區域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IPv4位址枯竭
[編輯]第二層是區域級的,即RIR級別的枯竭。這層枯竭發生後,由該區域管理的大洲的運營商通常無法再獲得新的IPv4位址塊。一般這層枯竭全部發生後的情況視為全球IPv4位址正式完全枯竭。
2011年4月15日,APNIC 成為第一個徹底耗盡 IPv4 位址的區域性網際網路序號產生器構。自此,並非所有需要IPv4位址的人士或機構都將可以申請獲得一個IPv4位址,有一部分終端會因電信級NAT等技術的使用,導致其被迫與他人共享同一個IPv4位址。此外,由於位址已經耗盡,在網際網路完全過渡至IPv6協定之前,需要端到端連接的特定應用程式將無法在網際網路上被普遍使用。然而,由於IPv6主機不能直接與IPv4主機通訊,這意味著在這個過渡期間,除了新的IPv6位址之外,每個連接至網際網路的主機仍必須具有IPv4訪問能力,這導致運營商方面需要推行NAT64等技術以確保使用者體驗不受影響,這也使得推廣難度大大增加。
自各大RIR的IPv4位址枯竭以來,有跡象表明IPv6部署的進度得到了極大的推動。[8] 截止2023年,部分國家如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德國、法國已經有超過一半網際網路使用者支援使用IPv6協定。[9]
APNIC作為負責網際網路擴張速度最快的亞太地區的RIR,因為其位址池已於2011年4月14日達到了僅剩一個 /8 塊的臨界水平,是第一個將每個成員的位址分配限制在1024個位址的RIR,並且這些位址的使用被嚴格規範,僅能用來協助ISP過渡到IPv6(例如用來運營電信級NAT)。
RIR | 第一階段枯竭日期[a] | 第二階段枯竭日期[b] | IPv4位址庫規模(/24)[c] |
---|---|---|---|
亞太互聯網絡信息中心(APNIC) | 2011年4月15日 | 預計2024年底 | 13,974 |
歐洲IP資源網路協調中心(RIPE NCC) | 2012年9月14日 | 2019年11月25日 | -282 |
美洲網際網路號碼註冊機構(ARIN) | 2014年1月16日 | 2015年9月24日 | -431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互聯網絡信息中心(LACNIC) | 2014年6月10日 | 2020年8月21日 | -2,496 |
非洲互聯網絡信息中心(AfriNIC) | 2017年4月21日 | 預計2027年底 | 6,527 |
國家網際網路註冊管理機構IPv4位址枯竭
[編輯]第三層是國家/地區級的,NIR級別的枯竭,因國家/地區而異。全球共有9個國家網路中心。這層枯竭發生後,該國運營商通常無法再獲得新的IPv4位址塊。
RIR | NIR | 枯竭日期 |
---|---|---|
APNIC |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 TBD |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 | TBD | |
日本互聯網絡信息中心(JPNIC) | TBD | |
韓國網際網路振興院(KISA) | TBD | |
越南網際網路中心(VNNIC) | TBD | |
印度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註冊機構(IRINN) | TBD | |
印尼網際網路運營商組織(APJII) | TBD | |
LACNIC | .BR資訊與協調中心(NIC.BR) | TBD |
墨西哥互聯網絡信息中心(NIC México) | TBD |
中國大陸的IPv4位址枯竭行程
[編輯]中國大陸自1994年起接入網際網路,同年獲得首個APNIC劃分的位址塊:43.224.0.0/11。中國大陸的IPv4位址分配分為三個階段:
- 第一階段自1994年至2011年,特點是:APNIC的IPv4位址塊分配正常;中國大陸獲得的IPv4位址塊在滿足全國網際網路寬頻接入埠的分配的基礎上,尚能留有30%的餘量;固定網際網路方面,一級運營商(中國電信、聯合網通、教育網等)及二級運營商(長城、移動寬頻等)都能使用靜態或動態NAT為使用者分配IPv4公網位址;行動網際網路則已經開始應用電信級NAT,但由於行動網際網路尚處在2G及功能機時代,應用不多,問題亦不嚴重。
- 第二階段自2011年至2017年,特點是:隨著APNIC於2011年4月15日達到第一階段位址枯竭(僅剩一個/8位址塊)並限制每個成員單位只能再獲得此最後/8位址塊中的一個/22位址塊(1024個IPv4位址),中國大陸的總IPv4位址數定格在3.3億;隨著3G、4G網路及寬頻入戶工程的建設以及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網際網路寬頻接入埠仍以每年數千萬的速度增長。結果,二級寬頻運營商及三、四線城市全面應用電信級NAT;隨著電信級NAT推廣,家庭搭建個人網站及電驢等相當依賴公網IP的服務開始式微。
- 第三階段自2018年起至今,特點是:隨著個人網站大量遷移至各種雲平台以及網際網路使用者繼續增加,用於普通使用者的公網IPv4位址進一步被壓縮,結果即使是京滬的一級運營商亦開始採用電信級NAT[10]。同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推進網際網路協定第六版(IPv6)規模部署行動計劃》,全面開始IPv6部署;但運營商已經習慣靠電信級NAT解決IP位址不足的問題,向IPv6遷移意願不大。截至2020年年底,中國大陸有IPv4位址3.41億個(CNNIC持有0.62億個或18.2%)、IPv6 /32位址塊54,593個(CNNIC持有21,065個或38.6%);對應光纖寬頻使用者4.54億戶、行動網際網路使用者9.86億人。CNNIC的IPv4位址枯竭為時尚早。
運營商IPv4位址枯竭
[編輯]第四層是ISP級的枯竭。這層枯竭發生後,終端使用者無法再獲得新的IPv4位址。
後枯竭時代的緩解方案
[編輯]到了2008年,IPv4位址分配末期以及後枯竭時代的政策規劃已然進行。數項推遲IPv4位址短缺以及緩解其效果的提案已被提出:
回收未使用的 IPv4 空間
[編輯]在仍然使用分類網路作為分配模型的時代,許多機構或組織被分配給予了大小可觀的IP位址塊。如今的網際網路已轉型使用無類別域間路由(CIDR),而網際網路號碼分配局(IANA)可能會回收這些IP範圍並以較小的位址塊將這些位址重新分配給其他機構。ARIN、RIPE NCC 和 APNIC 也制定了位址轉移策略,以便將這些位址收回,並且將其重新分配。[11][12][13]然而,由於對大型網路進行重新編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因此這類回收行為很有可能會受到相關組織或機構的反對,並且產生法律衝突。值得一提的是,即使這些位址都被回收了,也只能推遲位址枯竭的時間,無法徹底解決該問題。
一些組織和機構已自願回收並歸還大量IP位址。較為知名的例子有史丹佛大學,其在2000年放棄了一塊A類IP位址塊,從而釋放了1600萬個IP位址供公共網際網路使用。[14]其它這麼做的機構有BBN科技公司以及Interop組織。[15]
IP 位址市場
[編輯]建立買賣IPv4位址的市場被認為是解決IPv4稀缺問題的一種手段,其允許人們以買賣的形式重新分配IPv4位址。[16]IPv4位址市場的主要好處是它允許買家保持本地網路功能不受干擾,而無需將精力投入尚未成熟的IPv6技術棧中。[17]雖然IPv6的部署已陸續在各地展開,但目前仍處於早期階段,增加IPv6相容性需要大量的資源投入,同時需要解決與IPv4不相容的問題,以及一定的安全和穩定性方面的風險。[18][19]儘管如此,IP位址市場的實用性和可行性仍存在著爭議:
- 建立IPv4位址市場只會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延遲 IPv4 位址空間的實際耗盡,因為公共網際網路仍處於增長期,IPv4始終會面臨位址不足的問題。
- 儘管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總法律顧問在一封信函中假定了IP位址所有權[20] ,但ARIN和RIPE NCC的政策檔案以及ARIN註冊服務協定明確否認了IP位址作為財產的合法所有權的概念。基金會後來表示,該觀點並非官方觀點,美國商務部隨後也發表聲明表示「美國USG公司參與制定,並且支援網際網路技術社群通過ARIN商定的政策、流程和程式。」[21][22]
- IP位址的即興交易可能會導致路由表碎片化,使得全域路由表的大小增加,從而導致路由主記憶體資源不足的路由器出現問題。
IPv4至IPv6過渡機制
[編輯]隨著可用公共IPv4位址的耗盡,一些運營商將無法向期客戶提供全球可路由的IPv4位址,而客戶可能仍然需要訪問IPv4網際網路上的服務。因此,各方已經開發了多種技術,以允許運營商利用IPv6網路基礎設施,向客戶提供連接至IPv4網際網路的服務。
在IPv4的電信級NAT中,運營商可以在其網路內實施IPv4網路位址轉換,並將其網路內的特定私有IPv4位址分配給客戶。NAT有效降低了運營商所需的IPv4位址,並有估計認為,使用NAT後的美國運營商所擁有的IP數量,是其為其現有客戶提供服務所需的5至10倍。[23]傳統的電信級NAT方案(亦稱NAT444)好處在於解決IPv4位址不足的同時,又無需客戶更新其閘道器裝置便能繼續享有IPv4服務,但弊端是客戶無法繼續使用那些需要公共IP位址的網際網路服務,又或者會導致使用者的私有位址與運營商使用的私有位址衝突。
為解決傳統電信級NAT的問題,NAT64、A+P、雙棧精簡版等以IPv6網路為基礎、IPv4 為服務的IPv4即服務(IPv4 as a Service)機制紛紛被提出,但這些機制仍無法解決IPv4使用者在NAT下失去端到端連接等問題。[24]
歷史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Ferguson, Tim. Broadband adoption passes halfway mark in U.S.. CNET news.com. 18 February 2007 [10 November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15 November 2013).
- ^ Projections of the Number of Households and Famil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95 to 2010 (PDF). April 1996 [10 November 20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17 October 2010).
- ^ S.H. Gunderson. Global IPv6 Statistics – Measuring the current state of IPv6 for ordinary users (PDF). October 2008 [10 November 20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15 August 2011).
- ^ Moskowitz, Robert; Karrenberg, Daniel; Rekhter, Yakov; Lear, Eliot; Groot, Geert Jan de. Address Allocation for Private Internets. 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 1996-02 [202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01).
- ^ Scott Hogg. Techniques for Prolonging the Lifespan of IPv4. Network World. 9 November 2011 [20 September 2016]. (原始內容存檔於18 November 2018).
- ^ IANA IPv4 Address Space Registry. IANA. IANA IPv4 Address Space Registry. [31 Januar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5 July 2019).
- ^ Global Policy for the Allocation of the Remaining IPv4 Address Space. [1 Februar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10 August 2011).
- ^ Carolyn Duffy Marsan. Suddenly everybody's selling IPv6. Network World. 7 Februar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4 January 2013).
- ^ IPv6 Adoption By Country / Region. IPv6 Adoption Visualization. Akamai. [2023-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17).
- ^ 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 www.189.cn. [2021-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10).
- ^ APNIC transfer policy. APNIC. 10 February 2010 [3 Februar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5 June 2015).
- ^ ARIN transfer policy. ARIN. [3 Februar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13 May 2011).
- ^ Ripe FAQ. RIPE. [3 Februar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19 August 2011).
- ^ Marsan, Carolyn. Stanford move rekinds 'Net address debate. Computerworld. 22 January 2000 [29 June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10 February 2015).
- ^ ARIN Recognizes Interop for Returning IPv4 Address Space. ARIN. 20 October 2010 [3 Februar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3 June 2011).
- ^ Phil Lodico. Pssst! Rare IPv4 Addresses For Sale! Get Them While You Can!. Forbes. 15 September 2011 [1 September 2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5 May 2017).
- ^ Bjoran, Kristina. The State of the Internet: IPv4 Won't Die. 27 Jul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17 June 2013).
- ^ Steve Wexler. IPv6: Unstoppable Force Meets Immovable Object. 18 October 2011 [5 December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 January 2012).
- ^ Elizabeth Harrin. IPv6 Will Cause Some Security Headaches. 22 September 2011 [5 December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8 November 2011).
- ^ Mueller, Milton. It's official: Legacy IPv4 address holders own their number blocks. Internet governance Project. 22 September 2012 [22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4 April 2013).
- ^ Andrew, Dul. Legacy IPv4 Address standing with USG. [22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31 May 2013).
- ^ Strickling, Lawrenc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s Internet Protocol Numbering Principles. USG/NTIA. [22 February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1 February 2013).
- ^ Ramuglia, Gabriel. Why IPv4 is Here to Stay, Part 2: Show Me the Money. The Web Host Industry Review. 16 February 2015 [27 February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 February 2015).
- ^ Bush, Randy. Bush, R , 編. The Address plus Port (A+P) Approach to the IPv4 Address Shortage. tools.ietf.org. August 2011 [12 January 2021]. doi:10.17487/RFC6346. (原始內容存檔於3 December 2020)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