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許圉師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許圉師(約617年—679年),安州安陸(今湖北省安陸市)人,祖籍高陽(今河北省高陽縣),唐朝大臣。

生平

[編輯]

先世自梁末徙至北周許紹之少子,兄許智仁。

有器幹,博涉藝文,進士出身。顯慶二年(657年),累遷黃門侍郎、同中書門下三品,兼修國史,以修實錄功封平恩縣男,賜物三百段。龍朔年間,四遷為左相。

龍朔二年(662年)冬十月,其子許自然因獵射殺人,圉師隱而不奏,又為李義府所排擠,許敬宗乘機奏說:「人臣如此,罪不容誅。」十一月,下獄。次年三月,貶官虔州(今江西贛州)刺史。後貶為相州刺史(今河南臨漳縣,又一說是貶襄州)。司憲楊德裔因徇私被流放庭州。

圉師在相州時,政存寬惠,曾寫《清白詩》讓罪人改過自新。離開相州後,當地百姓立碑紀念之。

上元中,再遷戶部尚書儀鳳四年(679年)卒,諡曰「簡」,並陪葬乾陵。有子許文思。《新唐書·宰相世系三》則稱他有三子許自牧許自遂澤州刺史許自正李白娶許圉師的孫女許氏(名不詳)。

參考書目

[編輯]
  • 《舊唐書 卷五十九 列傳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