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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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憂,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後多指官員居喪。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1]。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須服三年喪期,一說三十六個月,一說实际为二十五個月[2],三年內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應考。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宰我認為一年之喪就可以了[3],孔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4]。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業已盛行。此後歷代均有規定,凡官員遇丁憂,必須解職守孝,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吳榮光《吾学录·丧礼门二》:“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会典》: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不讓官員服喪期,稱奪情起復,有移孝作忠之意。若官員遇丁憂,匿喪不報,將可能遭到御史彈劾(如李賢与张居正),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因各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但是有时候为了应付某些局势,需要丁憂的官员可以“夺情”,即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
由于皇帝无法不理政,所以遇到类似情况仅需持服二十七天,略作表示即可。
晚清科考條例《欽定科場條例》明訂孝子須守孝12個月方可應試。
[编辑] 丁艱
子遭父喪或承重孫遭祖父喪,稱「丁外艱」,子遭母喪或承重孫遭祖母喪,稱“丁內艱”。
[编辑] 参考资料
- ^ 《尔雅》
- ^ 《新唐书·卷一百九十九·列传一百二十四》载凤阁舍人张柬之破其说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由故则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幣’。故谓之礼。公羊传:‘纳幣不书,此何以书?讥。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终二十五月,故讥云。’杜预推历乙巳乃在十一月,经书十二月为误。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传曰:‘缓’。夫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云缓,则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竞,乃一月,非一岁,则二十五月,其一验也。”
-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 ^ 《論語》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