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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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或曰人格减等(即“行为能力的受限”) 是一种存在于罗马法中的条款。有关人格减等的影响总共存在三种情况,分别是严重人格减等、中度人格减等和轻微人格减等。人格减等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与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有关,具体分别是自由权利(是否为自由民)、公民权(是否为罗马公民)和家庭角色(是否在罗马家庭中拥有某种角色或地位)。

严重人格减等

人格减等的极致,也即“严重人格减等”,包括个人自由、公民权和家庭角色的丧失。这类现象一般会出现在奴隶和战俘身上。

中度人格减等

中度人格减等,包括公民权和家庭角色的丧失,但不会褫夺此人的自由权利

轻度人格减等

轻微人格减等只剥夺此人的家庭角色,并不会导致此人的个人自由和公民权被剥夺。[1]

参见[编辑]

引用[编辑]

  1. ^ Thomas Mackenzie and John Kirkpatrick, Studies in Roman Law, Chapter II, pp. 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