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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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的備忘錄》是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於2004年簽訂的文件,訂明在香港高等院校獲得學士或以上程度的學位者,可以到中國內地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課程,反之亦然。[1]

參考[编辑]

  1. ^ 存档副本.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5). 

雙方代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