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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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政府行政部門中,上級發出指示下屬行為的命令,名稱或有不同。在中國傳統中通常稱為“令”、“政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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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香港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行政長官有權發佈行政命令,但這個行政命令的權力為何並無詳細說明。在2005年香港有關“秘密監察”的訴訟中,由於《電訊條例》被法庭裁定違反香港基本法中保護市民有秘密通訊自由的條文,行政長官曾蔭權於是發出指示執法部門截取通訊的行政命令,被普遍批評為要以行政命令當作法律,是越權的行為。其命令其後亦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為違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並裁定法律不能以行政命令代替[1]

[编辑]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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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source.org/wiki/Wikisource:中華民國命令

中華民國法規分為憲法法律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並由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的行政法規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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