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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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法學法律語言學的一個子學科。它主要基於Friedrich Müller的著作「建構法學(Strukturierende Rechtslehre)」。

基本概念[编辑]

法律語言學是法學和語言學的混合體。建構法學將法律語言視為自然語言,其中包含專業語言的元素。然而,專業語言的可理解性是有限的,建構法學認為這一事實是問題的根源,並試圖通過語言學研究來改進它[1]。因此,它處理了語言和法學的未解之謎,將語言視為伴隨著情境性行為規則的過程。建構法學還研究:

  • 解決法律案件的法律專業人士的語言行為
  • 法律文本對法律決策的影響程度
  • 法律工作的規則和結構
  • 法律行為主體的文本工作方式
  • 法律情節如何從日常語言描述中產生[1]

建構法學之方法[编辑]

建構法學方法通常被稱為實用主義,因為它傾向於觀察現實情況,而不是抽象理論建構。建構法學是描述性的,並發展立法程序的典型程序。其不是演繹的,因此不從理論推斷出特定現象,而是實證地觀察和研究錯誤或需要修改的現象。其研究了在理解規範文本和宣佈裁判之間的「階段」。它不是依賴抽象概念,而是始終將規範文本的意義視為其情境化行動背景中的一部分。[2][3]

與語用學的關聯[编辑]

建構法學還涉及到與語用學相關的理論,並且經常參考這些理論。特別是言語行為理論受到關注。該理論認為,當個體(「說話者」)使用語言時,總是在行動。它區分了言語行動和敘述的內容。言語行動描述了發話者發送消息時的實際意圖,而內容涉及言語的表達方式。言語行為理論表明,說話者無論是否故意或有意識,總是在行動。

Friedrich Müller的建構法學[编辑]

在60年代,Friedrich Müller與其他語言學家、法學家和他的學生共同創立了建構法學;參與研究的還包括Ralph Christensen、Bernd Jeand'Heur、Dietrich Busse、Michael Sokolowski和Rainer Wimmer等人。該學科的見解和理論主要體現在同名書籍以及一些學術論文中。Gast對該著作的概要如下:

  • 在介紹部分主要闡述了將法學和語言學相結合的困難,因為尤其是在當時,但即使在今天,法學界對於語言學在優化法律工作中的作用仍然存在低估。
  • 主要部分根據Gast的說法分為四個不同的單個研究,這些研究探討了
a) 實際語義和法律解釋之間的接觸點,
b) 批評法律實證主義
c) 對法律文本意義的語言學研究和
d) 規範文本與情節之間的關係

參考文獻[编辑]

  1. ^ 1.0 1.1 Ekkehard Felder, Juristische Textarbeit im Spiegel der Öffentlichkeit, Walter de Gruyter, ISBN 3-11-089472-6 (德文) 
  2. ^ Hanjo Hamann, Strukturierende Rechtslehre als juristische Sprachtheorie, Handbuch Sprache im Recht (德文) 
  3. ^ Bernd Jeand'Heur, Sprachliches Referenzverhalten bei der juristischen Entscheidungstätigkeit, Schriften zur Rechtstheorie. Berlin (139) (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