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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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法学法律语言学的一个子学科。它主要基于Friedrich Müller的著作“建构法学(Strukturierende Rechtslehre)”。

基本概念[编辑]

法律语言学是法学和语言学的混合体。建构法学将法律语言视为自然语言,其中包含专业语言的元素。然而,专业语言的可理解性是有限的,建构法学认为这一事实是问题的根源,并试图通过语言学研究来改进它[1]。因此,它处理了语言和法学的未解之谜,将语言视为伴随着情境性行为规则的过程。建构法学还研究:

  • 解决法律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语言行为
  • 法律文本对法律决策的影响程度
  • 法律工作的规则和结构
  • 法律行为主体的文本工作方式
  • 法律情节如何从日常语言描述中产生[1]

建构法学之方法[编辑]

建构法学方法通常被称为实用主义,因为它倾向于观察现实情况,而不是抽象理论建构。建构法学是描述性的,并发展立法程序的典型程序。其不是演绎的,因此不从理论推断出特定现象,而是实证地观察和研究错误或需要修改的现象。其研究了在理解规范文本和宣布裁判之间的“阶段”。它不是依赖抽象概念,而是始终将规范文本的意义视为其情境化行动背景中的一部分。[2][3]

与语用学的关联[编辑]

建构法学还涉及到与语用学相关的理论,并且经常参考这些理论。特别是言语行为理论受到关注。该理论认为,当个体(“说话者”)使用语言时,总是在行动。它区分了言语行动和叙述的内容。言语行动描述了发话者发送消息时的实际意图,而内容涉及言语的表达方式。言语行为理论表明,说话者无论是否故意或有意识,总是在行动。

Friedrich Müller的建构法学[编辑]

在60年代,Friedrich Müller与其他语言学家、法学家和他的学生共同创立了建构法学;参与研究的还包括Ralph Christensen、Bernd Jeand'Heur、Dietrich Busse、Michael Sokolowski和Rainer Wimmer等人。该学科的见解和理论主要体现在同名书籍以及一些学术论文中。Gast对该著作的概要如下:

  • 在介绍部分主要阐述了将法学和语言学相结合的困难,因为尤其是在当时,但即使在今天,法学界对于语言学在优化法律工作中的作用仍然存在低估。
  • 主要部分根据Gast的说法分为四个不同的单个研究,这些研究探讨了
a) 實際語義和法律解釋之間的接觸點,
b) 批評法律實證主義
c) 對法律文本意義的語言學研究和
d) 規範文本與情節之間的關係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Ekkehard Felder, Juristische Textarbeit im Spiegel der Öffentlichkeit, Walter de Gruyter, (德文) 
  2. ^ Hanjo Hamann, Strukturierende Rechtslehre als juristische Sprachtheorie, Handbuch Sprache im Recht (德文) 
  3. ^ Bernd Jeand'Heur, Sprachliches Referenzverhalten bei der juristischen Entscheidungstätigkeit, Schriften zur Rechtstheorie. Berlin (139) (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