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盜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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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盜領案,為台灣一起於2003年發生,直到2017年才由新聞曝光的經濟犯罪事件。

事件經過[编辑]

1997年3月,有位日籍女子在彰化銀行臺北分行開戶,隔年6月存入997萬1,284元,除了每半年的活期存款利息轉存外,已長達5年未動支。

1997年至2004年間,前彰銀台北分行男行員蕭鴻欽在銀行負責存款業務。他利用職務之便,在2003年,他利用張姓街友的證件開人頭戶,變更客戶的帳戶名稱改成張姓人頭戶,之後另新設林姓、施姓、金姓、蔡姓及黃姓等5名人頭帳戶。並於2003年8月27日至9月2日間,利用5人名義填寫「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申請/約定書」、「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等文件,取得5人的存摺、金融卡後,並於同年9月15日前,陸續利用ATM、臨櫃提現的方式,將客戶的存款1,110萬2,655元,轉進5個人頭帳戶中。

2004年11月1日,蕭鴻欽為繳交私人卡費,便利用林姓人頭帳戶中的款項,轉提1萬2,245元繳款;之後他透過層層轉匯等方式,將客戶的千萬元存款盜領一空。

蕭鴻欽犯案後,隨即在2004年底離職,直到2014年12月8日,客戶持存摺到彰銀辦理臨櫃提款時,卻無法提款。彰銀為此調閱交易資料,才驚覺客戶存款早已遭蕭鴻欽盜領一空,因而將蕭鴻欽移送法辦;檢方勘查彰銀所提供的相關交易紀錄,並將文件送調查局鑑定筆跡,確認均是蕭男所寫,還查出蕭男名下有約千萬元不明資金移轉,認定盜領存戶存款罪證明確。2017年5月1日,檢方認定蕭鴻欽涉盜領客戶存款,依違反銀行法之銀行職員背信罪,將蕭鴻欽起訴。

蕭男應訊時否認盜領,稱遭人陷害。六名街友則證稱,未曾到彰銀開戶,名下沒存款。[1]

官方態度[编辑]

金管會官員表示,彰銀這起盜領案已超過行政裁處權的3年時效,無法再對彰銀裁處,不過會要求彰銀釐清相關人員責任。[2]

銀行局主管表示,彰銀盜領案雖已逾行政裁處權時效,但存戶損失的1,000多萬元存款,已由彰銀先行墊支,除已向前蕭姓行員提起告訴外,並申請假扣押裁定,存戶權益不受影響。

後續評論[编辑]

據媒體報導[3],彰銀早在2006年也發生彰銀捲款案,一名田姓理專盜領客戶近九千萬元,而遭金管會對彰銀裁罰一千萬元。類似銀行發生內部行員盜領等重大案件,均根據情節輕重及銀行處理過程,給予不同金額的裁罰。依規定,金管會最高可重罰彰銀一千萬元罰鍰。

不過輿論批評,針對本起彰銀行員盜領客戶存款千萬元,既然彰銀於2014年底已經移送檢調,且已向金管會報告該起事件,為何發生沒有對彰銀開罰的狀況。

對此,金管會指出,主管機關必須依法行事,而本案「行為發生時間」為2003年,已超過法律規定裁處權的三年時效,因此,依規定無法對彰銀進行開罰。

金管會的說法引起輿論譁然,報導指出,現任彰銀董事長張明道在2008、2009年間擔任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時,其實也嚴格要求銀行必須落實制度。「當時有些案子已經發生7、8年了,但銀行局卻要開罰,張明道總是說,『因為這顯然是銀行的內控內稽一直都沒有做好!』怎麼換了個位置說法就不一樣了?」[4]

媒體指出,過去金管會在2008年也曾針對華南商銀已未確實執行內稽罰以200萬罰鍰。值得注意的是全案發生在2003、2004年,直到2008年因客戶糾紛才爆出。其中經過了4、5年,早已超過金管會所稱的3年裁處權。

當時銀行局對該處分的見解是,所謂的「行為發生日」應該是以該銀行持續未落實內控內稽的時間計算,並不是以舞弊事件發生日起算。換句話說,以這次的彰銀盜領事件來說,持續未落實內控稽核應是事件爆發的2014年,金管會依法擁有裁處權。

而現任國民黨立委、前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此盜領案反映出彰銀內部稽核出現重大瑕疵,金管會應予重罰。但記者問及在2014年身為金管會主委的曾銘宗,當時已收到彰銀的通報,為什麼沒有對彰銀開罰?曾銘宗則解釋:「當時確實有一派意見指出案件已經超過行政裁處權時效,所以沒有開罰,不過就我了解,銀行局已經在重新檢視案件。」造成外界質疑。[4]

參考資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