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擬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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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擬制說認為法人在性質上為「擬制的人」,即法人如若欲取得權利能力,则必須通過法律授予。[1]此學說後被法人實在說取代。

理論基礎[编辑]

此理論基礎源自羅馬法之理念,主要由學者薩維尼(v. Savigny)所倡導,他認為權利的主體僅限於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而法人只是國家在法律上,以人為的方式,使其成為財產權的主體,在性質上為擬制的人。

此學說之推理[编辑]

  1. 此說對於法人之權利能力的認知:依薩氏之見解,法人若欲取得權利能力,必须透過法律授予。
  2. 此說對於「行為之能力」的認知:後繼之學者,依此說(法人擬制說)探討法人之「行為之能力(Handlungsfähigkeit)」,認為:法人之權利能力,既依「擬制」而來,本身並無思考及行為之可能,故無「行為之能力」。換言之,法人之意思,實際上係由法人之「代理人」,即董事之意思而來,法人之行為亦同此理;法人之「意思」以及「行為」,是將法人之代理人的意思與行為,視為是法人本身之意思與行為而來。代理人之功能,在於建立法人之「行為之能力」。
  3. 此說對於「侵權行為能力」的認知:法人本身既無「行為之能力」,自亦不可能有侵權能力。[2]

參考文獻[编辑]

  1. ^ 法人擬制說. [2017-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5). 
  2. ^ 張哲源,法人與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三十期,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