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的行政區劃,確立於康乃馨革命後制定的1976年《葡萄牙憲法》,共分為區(Distrito)、郡(Concelho)、堂區(Freguesia)等三個等級。
簡介 [编辑]
葡萄牙的第一級行政區為「區」,共分為兩種,分別為普通的「區」(Distrito Administrativo;亦可稱為「行政地區」)、以及2個位於海外的自治區(Região Autónoma;直譯為「自治區域」):亞速群島與馬德拉群島。區與自治區之下設郡,又可稱為「市」、「市鎮」或「市鎮區」(Município),是葡萄牙的基層政權單位,全國共設有308個(至2006年)。按照慣例,郡之下會再劃分為數個堂區(又稱為民政堂區);北部的郡通常有較多的堂區,其中巴塞卢什擁有89個堂區,是各郡當中最多的,但也有5個郡只設有1個堂區,而亞速群島的科爾武是唯一沒有設置堂區的郡。
為了行政上的方便,葡萄牙政府原計畫仿效法國,將全國劃分為7個大區(Região),但在1998年舉行的公民投票上被否決,不過部分官方的統計資料上仍有採用。2003年,葡萄牙政府在本土設置5個區域協調及發展委員會(Comissão de Coorden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Regional,簡稱CCDR),將中央的部分行政和財政劃分權下放地方。CCDR的轄區劃分,後來納入歐盟的NUTS制度之中。
除了正規的地方區劃,葡萄牙自2008年起允許規模較大的都市,可聯合周邊衛星都市設置具有政府法人性質的「都會區」(Grande área metropolitana),目前有里斯本、波爾圖兩個城市使用此制度;同年起亦有部份規模較小的都市自發組成數個城際共同體(Comunidade Intermunicipal),以增進都市的競爭力。
行政區劃概覽 [编辑]
葡萄牙的區有18個,均位於本土。
自治區 [编辑]
葡萄牙的自治區有2個,皆是位於大西洋上的海外領土。
參考文獻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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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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