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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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德语:Hauptsache)为具备独立效用,并得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之物,从物可协助主物的效用,主物与从物皆为独立之物,从物并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权,所以主物与从物共有两个所有权[注 1][1];主物与从物如分属两人,将无法发挥从物的效用,也可能减少主物的效用,所以法律规定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以避免减损物的价值及妨害经济上的效用[1],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当事人约定,如汽车、船、脚踏车[1]、房屋属之[2][3]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1. ^ 两个所有权指主物与其中一个从物而言,并非指主物与所有的从物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1.2 吴律师,《民法总则》,页6-10~6-11,2009年8月,ISBN 978-957-814-101-8
  2.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页96,《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主物与从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