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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 (19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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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1920年9月18日—1955年7月26日),生于浙江省平阳县,为台湾白色恐怖时期政治受难者,涉及郑臣严等叛乱案,195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于1951年5月送往绿岛新生训导处感训。1953年7月,被以不服管训解送回保安处侦讯,1954年10月被判处死刑,并于1955年7月执行枪决。

生平[编辑]

郑臣严等叛乱案[编辑]

1920年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毕业于浙江大学。1949年来台参加台湾省社会处主办的社会科学研究班,当时担任心理学课程讲师的于非(原名朱芳春),被政府情治机构认为是叛乱组织“新民主主义青年同盟”的主要组成分子,陈华被控在心理学课程结束后,被吸收参加青年同盟所成立的读书会,与郑臣严王隆煜、吴作枢、林范、龙道典等人,负责搜集军事政治消息及港口要塞资料,秘密活动从事进行“和平运动解放台湾”。[1]

1950年1、2月间,年仅29岁的陈华在台中烟叶试验所担任职员,被台湾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处及台湾省警务处以“搜集地方消息及吸收优秀人士参加组织”为由逮捕,后解送至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审判。同年5月,该部军法处以“共同意图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寔行之共同正犯”的罪名起诉,依照档案纪载,初判法官考量陈华是被郑臣严煽动而盲目附和参加,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有期徒刑12年。6月,国防部将判决结果呈报总统府核定,但被认为应该从严处理,而加重刑责,法官因此于6月23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1951年5月17日,陈华被移送至台东县绿岛乡新生训导处接受感训教育,接受思想及劳动改造。平时受政治干事、分队长、同受训的“新生”(受刑人)监视,被新生训导处列为“顽劣新生”。[2]:130-133

绿岛新生训导处再叛乱案[编辑]

1953年2月,第一中队新生齐维城等人提出举办“一人一事良心救国”运动,而新生训导处则想借此运动来验证“新生”们接受感训教育的成效,因此采自由参加方式,但该处管理阶层背后却采取利诱和胁迫方式,希望新生积极参与。然而,多数新生却选择消极拒绝参加该项活动,以致活动成效不彰,失败收场。事后,新生训导处认为因陈华等人利用各种手段阻饶,才会导致该项运动成果不如理想。同年4月10日,又发生南寮抬煤罢工事件,陈华提出罢工事件是抗议新生劳逸不均所导致的,但对新生训导处管理阶层而言,罢工事件代表陈华由消极抵抗转为明显的对抗,所以决定将陈华移送法办。7月1日,陈华等人被以不服管训的“顽固新生”、“非法活动新生”名义,解送回保安处侦讯,新生训导处处长姚盛斋同时在陈华的处理意见栏中建议“司令部审讯处以极刑”。[2]:125-128、134

陈华押入保安处看守所后,所方运用关押同牢房的新生欧文化等人搜集陈华的不利言论,并进行严密搜查“罪证”,如在傅如芝热水瓶底搜获陈华等21名名单、陈华等人于10月1日中共国庆时互相检讨批评各人优劣点之总结论、“中共斗争史”小笔记、“社会进化史”小笔记各一册等资料,陈华因此从不服感训的“顽固新生”变成“共产党员”。保安处据此资料进行侦讯,将陈华认定为研究共产党理论,并在狱中发展组织关系,而于1954年2月移交军法处审判。[2]:135-141

1954年3月,军法处军事检察官提讯陈华等人,此时陈华供词与保安处侦讯笔录已大不相同,表示遭受保安处刑求诬陷,并无研究共党理论、发展组织等事情。但军事检察官仍不采信陈华的供词,认定陈华等人意图以非法之方式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而将陈华等人依《惩治叛乱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提起公诉。4月传唤出庭讯问时,陈华对保安处供词提出解释,并于4月29日提出书面报告申诉,内容概要:1.并无破坏新生训导处所举办的一人一事良心救国运动;2.并无非法研究共党理论,研读皆是狱方规定准阅之书籍,以此为不法行为是加罪于他;3.并无发展组织,一同从绿岛送回保安处的新生,皆来自不同队,多数不相识,在保安处严密管理下,如何能发展组织以及作非法活动?且评论众人优劣点的小册子及小组讨论是陈华虚构的,目的为取悦异性(傅如芝);4.劝诱卫兵“阵前起义”一事,是受重刑之余,情绪不稳,遭受保安处看守柯万进诱骗写出“阵前起义”文字。[2]:141-147[3]

虽然陈华在审判前提交申诉报告,也不断地在答辩诉说保安处侦讯笔录是在刑求之下乱说的、虚构的,但审判长周咸庆于1954年10月20日,以陈华承认与傅如芝秘密通信,并传递“青年修养”、“中共斗争史”摘要、“社会进化史”摘要、“匪歌”、“匪诗”,并煽动看守等理由,认为陈华屡次教育他人共产党理论,鼓励他人反抗政府,及煽惑军人背叛等行为,已达到“意图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之程度,依法判处死刑。台湾省保安司令部将判处陈华等人死刑的结果上陈国防部,国防部于1955年2月28日呈报总统府,总统蒋介石于5月6日核定,7月26日于新店安坑刑场执行枪决。[4]

平反[编辑]

1999年其弟陈首杰向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申请补偿,2000年12月经第二届第一次临时董事会议通过予以补偿。[5]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于2019年2月27日,公告撤销陈华等人判决处分。[6]

参考资料[编辑]

  1. ^ 李敖审定. 《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 台北: 李敖出版社. 1991: 317–323. 
  2. ^ 2.0 2.1 2.2 2.3 谢, 英从. 〈綠島新生訓導處陳華「再叛亂案」研究(1953-1955)〉. 《台湾文献》. 2021-06, 72 (2). 
  3. ^ 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陳華等叛亂案. 国家档案资讯网. 1953-06-03~1966-01-05 [2023-10-04]. 
  4. ^ 林, 传凯. 《大浪襲來-綠島新生訓導處「再叛亂」案的真相與平反展覽手冊》. 新北市: 国家人权博物馆. 2020: 19、52. 
  5. ^ 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陳華補償金申請案〉. 国家人权博物馆档案史料资讯系统. [2023-07-18]. 
  6. ^ 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 〈公告受難者黃頂等1056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行政院公报》. 2019-02, 25 (38): 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