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佔有

在法律上,管有管有权(英语:possession[1][2],是一个人有意对物件行使的实际控制。 与所有权一样,任何财产的管有通常由国家根据财产法实施监管。 在所有情况下,要管有某物,一个人需要有管有它的意图。 一个人可能管有一些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一定是享有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

虽然管有多规定在物权法中,但并非物权。不过基于立法需求,法律仍赋予占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国民法典》规定:“对于物权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德国民法典》也称为“占有”,均将占有视为事实;而《日本民法》则专设“占有权”一章,将占有确认为一种权利。

管有意图[编辑]

管有意图(intention to possess;拉丁语称为animus possidendi)是管有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需要的只是暂时管有某物的意图。在普通法适用地区,管有某物的意图属于事实,通常由控制行为和周围环境来证明。

一个人有可能在不知道某物存在的情况下意图管有它。例如,如果你打算管有一个行李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你不知道里面装的是甚么,你也算作有意管有它里面的东西。区分足以取得某物管有权的意图和犯非法管有罪(unlawful possession;例如违禁药物、枪支或赃物)所需的意图很重要。将他人排除在行李箱及其内容物之外的意图并不一定构成意图非法管有的犯罪意图

当人们管有公众可以进入的地方时,可能很难知道他们是否打算管有这些地方内的一切物件。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明确表示他们不想管有公众带来的东西。例如,在一家餐馆的衣帽架上方挂着一个标志,称对遗留在那里的物品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管有的重要性[编辑]

管有是物权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可以分为三个相关且有重叠但不尽相同的法律概念:管有(possession)、管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和拥有权(ownership)。

在普通法适用地区,管有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拥有人具有管有权,并且可以将该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人,该另一人随后也可以将管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例如,住宅物业的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将管有权转让给物业经理,然后该物业经理可以根据租赁协议将管有权转让给租户。有一个可推翻的推定,即财产的管有人也享有管有权,并且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来确定谁拥有合法管有权来确定谁应该实质管有,这可能包括拥有权的证据(没有管有权的转让)或无拥有权的高级管有权的证据。管有时间足够长的东西,可以通过终止前拥有人的管有权和拥有权,而成为拥有权。同样,随着时间的推移,业主在不丧失其拥有权的情况下收回对财产的独占,管有的权利会终止,例如法院授予相逆地役权(adverse easement)。

欧陆法系国家,管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法律事实,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它可以作为拥有权的证据,但它本身并不承担举证责任。例如,住宅的拥有权不能仅通过管有房屋来证明。管有是对一个物件行使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无论是否合法拥有该物件。只有合法的(拥有者有法律依据)、真诚的(拥有者不知道自己无权拥有)、正常的(不是通过武力或欺骗获得的)管有才能随著时间的推移而成为拥有权。管有人即使不是拥有人,也享有一定的针对第三方的司法保护。

管有权可能会被分为不同程度。例如,如果你将一本属于你的书留在咖啡馆,而侍应生捡起它,你就失去了对书的实质管有。当你回来取书时,即使侍应生具有对书的实质管有,你也仍具有较佳的管有权(better right to possession)。因此,侍应生应该将书归还给你。这个例子展示了拥有权和管有之间的区别:在整个过程中,尽管你在某段时间失去了实质管有,但你并没有失去对这本书的拥有权;也可能另一种情况,即这本书自始至终都归第三方(例如借阅图书馆)拥有,尽管管有权发生了变化。

管有的获得[编辑]

管有的获得既需要意图,又需要实质控制。通常,意图先于控制,例如当你看到地上的硬币时,你需要先有拾起的意图,才会伸手去执拾。然而,也有可能,一个人可能在形成占有某物的意图之前就获得了对该物的实质控制,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坐在火车座位上并因此控制了一张10美元的钞票,然后他才意识到这张钞票的存在并形成占有它的意图来获得管有。人们也可能意图在他们控制的空间中管有他们不知道的东西。

管有可以通过单方面建立实质控制的行为来获得。例如,它可以通过扣押(apprehension[大陆法概念,故意管有并非自己拥有的物品]或seizure[普通法概念,拿走他人所管有的物品])来获得,也可以通过将管有权从一方移交给另一方的双边过程来获得。在双边过程中,移交管有权的一方必须是自愿的。

经同意获得的管有[编辑]

大多数管有的财产都是在管有该财产的其他人的同意下获得的。它们可能是购买的、作为礼物收到的、租来的或借来的。财物管有权的转移称为交付(delivery),土地管有权的转移则通常称为批地(grant)。

财产的临时转移称为委托保管(bailment)。委托保管通常被认为是拥有权和管有权的分离。例如,图书馆在你管有这本书时继续拥有它,并将在你的管有期限结束时再次有权管有它。涉及委托保管的常见交易有租购(hire-purchase)及有条件售卖(conditional sale)。在租购中,卖方允许买方在付款之前拥有该物品,买方分期支付欠款,当欠款结清时,物品的拥有权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未经同意获得的管有[编辑]

未经任何人同意即取得某物的管有是可能的。首先,你可能获得之前从未被人拥有过的物件的管有权。例如,当您捕获野生动物时,或者创造一个新物件时,比如制作一块面包,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其次,你可能会执拾到别人丢失的东西;第三,你可能会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的东西。在合法的情况下,未经同意取得的管有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它产生了一种新的管有权,该管有权可对所有人强制执行,除了具有较佳的管有权(better right to possession)的人。

转移管有权的形式[编辑]

转让所有权有多种形式。人们可以亲自交出物品(例如交出在报摊购买的报纸),但当事人并不总是需要实质地将物品交予人以令其管有被视为转让,令物品如同处于实质控制范围内就足够了(例如在信箱中留下一封信)。有时,移交实质控制权的象征就足够了(例如移交汽车或房屋的钥匙)。一个人也可以选择放弃管有(例如一个人把一封信扔进了垃圾桶)。管有权包括终止管有的权利。

注释[编辑]

  1. ^ 根据香港法例,英文possession的对应词为“管有”。
  2. ^ 中华民国民法使用字词为“占有”,而非“佔有”。澳门法律亦使用“占有”,与葡文posse对应。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Decker, John F. "Illinois Criminal Law." Newark, NJ: Matthew Bender & Co. 4th Ed. 2006.
  • He Kaw Teh v R [1985] HCA 43, (1985) 157 CLR 523 (11 July 1985), High Court (Austra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