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与管辖权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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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管辖权大略来说是指某法院就某诉讼案件得否为具体审判之问题,按照不同的层次区分为审判权以及管辖权二者。审判权和管辖权皆为民事诉讼诉讼要件,均属职权调查事项。

审判权[编辑]

审判权是将全国的所有民事法院视为一个整体,就特定诉讼是否应由民事法院审判的问题,也称为“抽象的管辖权”。若具体诉讼案件被定性为行政或刑事案件,则民事法院对该案件即无审判权。通常审判权的冲突会发生在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又可以分为“审判权的积极冲突”和“审判权的消极冲突”二者,前者系指民事和行政法院就具体诉讼均认其有审判权,后者则相反,即民事和行政法院就具体诉讼均认其无审判权。实务上所发生的审判权冲突大部分属于后者,前者则相当罕见。因为审判权的消极冲突可能使人民求助无门,对其权利保护至为不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针对此情况设有相关配套之规定。

审判权欠缺[编辑]

欠缺审判权者,法院应以裁定驳回原告之诉。如果欠缺审判权,法院未为驳回而为本案判决者,该判决为无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