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田永年私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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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田永年私財法 (日語: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是日本奈良時代聖武天皇於天平15年 (743年)發佈的一份勅令。墾田永年私財法是一項允許新開墾的土地長期私有的法令。該法令又稱墾田永世私財法墾田永世私有法墾田永代私有令[1]是促成莊園出現的法律基礎 。[2]

原文[編輯]

墾田永年私財法的原文收錄在《類聚三代格日語類聚三代格》第15卷中。

勅、墾田拠養老七年格、限満之後依例収穫、由是農夫怠倦開地復荒、自今以後、任為私財無論三世一身、悉咸永年莫取、其国司在任之日、墾田一依前格、但人為開田占地者、先就国申請、然後開之、不得因茲占請百姓有妨之地、若受地之後至于三年、本主不開者、聴他人開墾。
天平十五年五月廿七日

— 『類聚三代格』巻十五 墾田并佃事

現代漢語譯文如下。

(聖武天皇命令)我聽說迄今為止墾田的處理是依據三世一身法(養老7年格),屆滿期限的土地収歸公有,並依通例處理(轉為國有田授予其他耕作者)。然而因為前述法令開墾的農民失去耕種意願,導致開墾的土地再次荒蕪。因此從今以後承認開墾的土地成為私財,不再受限三世一身的規定,永遠不収歸公有。在任中的國司對於墾田的處理應該依據之前的法令,但是開墾並佔有耕地必須向國提出申請方能進行,不得以本規定為依據佔用公有地。如果獲得許可者3年內沒有開墾土地、可以接受其他人的開墾申請。
天平15年5月27日

續日本紀[編輯]

看《續日本紀》第十五卷同日的記錄,也可以看出墾田永年私財法是以天皇命令的形式頒佈的,其中有規定私有地領有的上限是按品秩劃分的。

背景[編輯]

根據養老7年 (723年)頒佈的三世一身法,開墾的田地被允許成為私有財產,直到他的孫子共三代人,但是因為土地最終會被收歸公有,因此當充公時間臨近,開墾者會失去耕種意願,使開墾的土地再次荒廢[2]。 為了避免土地被拋荒,增加糧食產量,日本不得不允許土地私有,墾田永年私財法的實施使得私有財產成為合法。

當時,日本受到天平疫病的重創 (735年至737年)。《墾田永年私財法》也作為通過提高農業生產,進行社會重建的政策,具有很強的意義 。

內容[編輯]

通過廢除三世一身法中規定的私有地沒入時限,使開墾的土地可以作為私有財產永久保留。 但是也規定了以下限制:[2]

  • 適用新開墾的耕地,現有耕地繼續執行班田收授法
  • 私有財產的面積限制根據品秩而不同。
  • 開墾需要國司的許可 。
  • 經國司批准後三年內要完成開墾 (也有說法是三年內要開始開墾 )。
  • 不可妨礙現有土地上的農民 。

中止[編輯]

天平神護元年 (765年)3月,道鏡成為稱德天皇太政大臣,頒佈了太政官符,以開墾土地過熱為由,[3]禁止土地私有。但寺廟和農民的小規模開墾並未被禁止。[2]但是,稱德天皇駕崩,光仁天皇即位後,道鏡失去了權力,寶亀3年 (772年)10月重新允許土地私有,但小規模農民並沒有受到影響。[3]

影響[編輯]

墾田永年私財法雖然是為了維持律令制,但由於土地私有制被允許,豪族和神社、寺廟開始進行大量開墾,導致了莊園制度的建立和班田制的崩潰。[2]通過墾田永年私財法建立的莊園被稱為初期莊園日語初期荘園、自墾地系莊園或墾田地系莊園。[4]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墾田永代私有令(こんでんえいたいしゆうれい)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07) –透過三訂版,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日語). 
  2. ^ 2.0 2.1 2.2 2.3 2.4 墾田永年私財法(こんでんえいねんしざいほう)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1) –透過日本大百科全書(ニッポニカ),旺文社日本史事典 三訂版,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デジタル大辭泉,世界大百科事典 (日語). 
  3. ^ 3.0 3.1 『類聚三代格』巻十五 墾田並佃事 「聴墾田事」の條。
  4. ^ 自墾地系荘園(ジコンチケイショウエン)とは? 意味や使い方. コトバンク. [2023-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07) –透過小項目事典,デジタル大辭泉,百科事典マイペディア,ブリタニカ國際大百科事典 (日語). 

相關書籍[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