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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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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爭議[編輯]

這個頁面不應被快速刪除,因為:不認為是破壞。條目具有關注度。--Yhy9630留言2020年6月21日 (日) 11:43 (UTC)[回覆]

鴨子測試一望而知:條目明顯不屬於破壞(G3)。可預期該機構的成立,及條目內有可靠來源。此請求已24小時未處理,請管理員儘快以快速保留結案。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0年6月21日 (日) 13:20 (UTC)[回覆]

English name[編輯]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CPG) in the HKSAR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6/30/P2020063001015.htm?fontSize=1 Kaihsu留言2020年7月1日 (三) 09:31 (UTC)[回覆]

增設「爭議及擔憂」章節[編輯]

早前我增加了「爭議及擔憂」章節,被其他用戶整段合併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條目。我希望解釋在國安署條目增加「爭議及擔憂」章節的重要性。我認為國安署和國安法雖然有很大關係,但兩者還是有差異的。國安法為一條法例,國安署是一個執行國安法的機關。對於兩者的爭議可以不相同,故於國安署條目增加「爭議及擔憂」章節,能專注討論關於國安署的爭議(例如:有人指國安署權力過大等(並非國安法權力過大))。故此,我復回「爭議及擔憂」章節,歡迎各位討論。 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6日 (四) 09:20 (UTC)[回覆]

  • (:)回應@Ohlittlewriter您在該段落談到的問題本身還是屬於立法上的問題,機構權責由法律規定,相應段落所涉及的問題也是法律條文問題,此方面應列入國安法條目(該條目上下文也有擔憂等內容,敘述上可連貫)。若是該機構人員自身執法及行使職權上的問題、事件才應列入此機構條目。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0年8月6日 (四) 11:09 (UTC)[回覆]
    • (:)回應@Patlabor Ingram您好。正如您所說,機構的權責由法律規定,相應段落既是法律條文問題,亦是法律條文下對此機構產生的問題。舉個例子,垃圾食物有很大機會導致兒童肥胖,我認為可以於「垃圾食物」及「兒童肥胖」兩條條目均寫上兩者關係及影響。我早前寫下的段落談到的問題,包括有人認為國安署權力過大,討論的主體為國安署,並非國安法。故此我認為把相應段落放置到兩個條目亦無不妥,但我亦會讓大家達成共識後,才作行動。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6日 (四) 15:39 (UTC)[回覆]

我留意到@Patlabor Ingram於此章節增加了模板訊息。我有重新檢視章節內容,並加上了大公報的資料,提供另一角度觀點。另外跟據模板,加上{{subst:POV/auto}}模板的編輯者需在討論頁說明此文中立性有爭議的原因,以便讓各編輯者討論和改善。希望您能在此解釋一下原因,以便各位繼續編輯。謝謝。Ohlittlewriter留言2020年8月7日 (五) 07:27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