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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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汝松

大明
籍貫 山東濟南府歷城縣
出生 十月十五日
逝世 卒年不詳
配偶 娶金氏
出身
  • 正德十四年己卯科舉人
  • 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

劉汝松(1492年—?年),字貞吾山東濟南府歷城縣人,民籍。

生平[編輯]

治《詩經》,行一,正德十四年(1519年)山東鄉試第六名舉人,年三十二歲中式嘉靖二年(1523年)癸未科會試第三百六十一名,第三甲第一百名進士[1][2]。歷官戶部督餉郎中、襄陽府知府。嘉靖十八年,世宗南巡承天府時,以供具不辦獲罪,革職為民[3]

家族[編輯]

曾祖劉順。祖父劉哲。父劉澄。母李氏。慈侍下。兄汝霖、弟汝霽[4]

參考資料[編輯]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涌幢小品》·巡幸關係:方南巡時。沿途有司。以供具不辦獲罪,若副使潘鑒、知府劉汝松、同知李朝陽與州縣等官逮行在詔獄拷訊為民。甚眾。及將迴鑾。諭行在兵部掌都察院事王廷相。令委所在三司知府等官分理夫馬糧草。並以躲避官員。責其參治。及入河南境。抵裕州。供具復不給。於是河南參政張思聰、副使胡廷祿、陳逅、南陽知府王維垣、俱逮詔獄為民。嚴旨責廷相。悉糾諸怠弛者。因移咨各撫按官。指實開具。及是。廷相匯列奏聞。自順天府尹邵錫、密雲副使高金、天津副使張承祚而下。七十二員。得旨。各官違誤推避。悖慢為甚。在京令法司。在外令撫按逮治。從重擬罪。其平日貪墨及假公科斂者。仍各追贓。完日。治罪如例。已。法司擬上罪狀。詔錫降二級調外任。金承祚等悉黜為民。而前此衛輝行宮火。該府官止留一人護印。餘俱械繫都護軍門。縛押前行示聚。守巡並布按二司掌印者俱逮鎮撫司拷訊。於是衛輝知府王耿、汲縣署印知縣侯郡。縛行駕前。至承天杖之。發邊方為民。又逮督理侍郎張衍慶及河南巡撫易瓚、巡按湯震、左布政姚文清、按察使龐洽、參政樂頀、僉事王格、俱下鎮撫司。悉黜為民。其趙州、臨洺鎮、二處。駕發時。行殿俱災。有司官皆治罪。從行人馬。死者甚眾。至葉縣。知縣李浦以持牌候各官境上。奪職。丁憂學士廖道南獻賦。以緋衣朝見。上怒其居喪從吉。奪官。則又其自取。不必言。萬乘一動。乾系極大。遐想景象。以神聖孝思。尚且如此。況無事盤游哉。末年。上病。復諭南狩取藥。中外洶懼。徐文貞力諫得止。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年癸未科進士登科録》 
官銜
前任:
韓廷偉
明朝襄陽府知府
嘉靖十七年-十八年
繼任:
吳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