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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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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米法又稱均徵加耗法折徵加耗法,是明代周忱創行於江南,用於調整賦役。

明代蘇州松江等府田賦繁重,負擔極不平均,造成農民相率逃亡。宣德五年,戶部侍郎周忱巡撫江南,總督稅糧。周忱創建平米法,所謂的平米是將正糧與耗米合稱平米。規定各府的官田、民田科均不變,田主無論大小,一律繳納耗米,並在其基礎上調整數額,多減少補。百姓因此大為方便。[1]

周忱的改革觸及地方豪強的利益,在朝廷也遭到大臣反對。正統七年(1442年),豪強尹崇禮為阻撓新法,訐吿周忱不應多征耗米,奏請朝廷追究。於是周忱被迫停止平米法的推行。不久又繼續執行。正統九年,給事中李素等人彈劾周忱「妄意變革,專擅科斂」,周忱則上疏自辯。對此英宗並不予追問。景泰元年(1450),應天府豪民彭守學攻擊周忱「多收耗米」,又說他「變賣銀兩,假公花銷,任其所為,不可勝計」。戶部竟奏請「分往各處查究追征」。[2]景泰二年八月,周忱被迫致仕。

嘉靖十六年(1537年),巡撫歐陽鐸和蘇州知府王儀在平米法的基礎上創行徵一法

註釋[編輯]

  1. ^ 明史》(卷153):「始至,召父老問逋稅故。皆言豪戶不肯加耗,並征之細民,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出耗必均。又請敕工部頒鐵斛,下諸縣準式,革糧長之大入小出者。舊例,糧長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京戶部領勘合。既畢,復賫送部。往反資費,皆科斂充之。忱止設正副各一人,循環赴領。訖事,有司類收上之部。民大便。」
  2. ^ 《明英宗實錄》景泰「附錄」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