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紫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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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紫芝(?—?),字非園浙江鄞縣人。清朝官員。

生平[編輯]

康熙十八年(1679年)進士,選庶吉士。散館授檢討[1]官陝西道御史,嫉惡如仇。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陳紫芝參劾權臣明珠私黨、湖廣巡撫張汧「蒞任未久,黷貨多端」,「甚至漢口市肆招牌,亦指數派錢」,康熙帝下諭:「張汧貪婪,無人敢言。陳紫芝獨能參劾,甚為可嘉。」後任大理寺少卿,不久即卒。傳言為明珠所害。《清史稿》有傳。[2]

延伸閱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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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清史稿·卷282》,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參考資料[編輯]

  1. ^ 《詞林輯略·卷二》
  2. ^ 《清史稿》:陳紫芝,字非園,浙江鄞縣人。康熙十八年進士,選庶吉士。改陝西道御史,力持風紀,絕外僚餽遺。巡視南城,捕大猾鄧二置諸法。疏言:「朝章國典宜畫一,民間冠昏喪祭未有定製,請編纂禮書,頒行天下。」又請裁屯衛:「以屯務屬州縣,則田賦可覈,逃盜可清。」詔並允行。
    時督、撫、監司皆由廷臣保舉。湖廣巡撫張汧,大學士明珠所私也,恃勢貪暴,言路莫敢摘發。二十六年,紫芝上疏劾之,言:「汧蒞任未久,黷貨多端,凡地方鹽引、錢局、船埠,靡不搜括,甚至漢口市肆招牌,亦按數派錢。當日保舉之人,必有賄囑情弊,請一併敕部論罪。」上命奪汧官,遣直隸巡撫于成龍、山西巡撫馬齊、副都御史開音布往按治。復諭廷臣,謂汧貪婪無人敢言,紫芝獨能彈劾,即予內升。成龍等按得汧以前官福建布政使虧帑令屬吏彌補,又派收鹽商銀九萬,上荊南道祖澤深婪取於民又八萬,讞上,論絞。保舉汧為巡撫者,侍郎王遵訓、學士盧琦、大理寺丞任辰旦,皆坐奪官。擢紫芝大理少卿。每讞獄,稍涉矜疑,即為駁正,多所平反。
    紫芝以峭直受上知,同朝多側目。無何,卒。或傳紫芝一日詣朝房,明珠延坐進茗,飲之,歸遂暴卒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