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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中华民国大陆时期各省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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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类包括北洋政府的各省民政长官(有的兼理军政,或由军政长官兼理)。护法军政府广州中华民国政府的各省民政长官也一并收入。本分类不含省级以上和以下的民政长官,不含纯军政长官(另见Category: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都督),也不含广州国民政府及其后各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乃至汪精卫政权等的职官。本分类包含的主要职官有:

北洋政府各省民政长官

  • 民政长
    • 1912年,湖北、四川、福建、江苏、江西、吉林、山西先后任命民政长
    • 1913年1月8日,《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公布
    • 1913年1月10日,北洋政府命令未设置民政长的各省,一律暂由都督兼任民政长
  • 巡按使
    • 1914年5月23日,《省官制》公布
    • 1914年7月8日,民政长改称“巡按使”
  • 省长
    • 1916年7月6日,巡按使改称“省长”。22个省全部任命省长。

护法军政府各省民政长官

广州中华民国政府各省民政长官

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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