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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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據是《宪法》第67条第(四)項[a]、《香港基本法》第158條[b]及《澳門基本法》第143條[c],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及《澳門基本法》的最終[原創研究?]解釋權。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來源請求][需要非第一手來源] ,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事實上的港澳地區的終審[需要第三方來源]

註釋[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
  2. ^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 ^ 《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