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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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服權是一種在歷史上被認為正當的權利,它是指征服者在使用軍事手段佔有土地後,會馬上擁有這些土地的所有權。它曾被認為是國際法的一項原則,但隨時間推移,其重要性逐漸降低。二戰後,因《纽伦堡原则》中對認定侵略戰爭為戰爭罪行而遭禁止;至此,征服權便宣告無效。而聯合國大會通過向安理會提交的不具約束力的《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則進一步規範了侵略戰爭的定義。[1]
參考資料
[编辑]- ^ Definition of Aggression –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3314 (XXIX). [2020-06-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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