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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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是一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也是应用文的一种。在中国大陆,批复一般常见于政府机构,且带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批复一般分为指示性批复和审批性批复。[1]

特点[编辑]

  • 内容的针对性。批复是针对下级机关的请示而做的答复,批复回答的问题是请示中已有的具体事项,不涉及请示以外的其他事项,用最简单的话说,就是有请示才会有批复。
  • 态度的鲜明性。批复是对下级请示的答复,同意的要明确表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 答复的权威性。批复是上级对下级的指示,代表着上级的意志和权威。批复一旦下发,受文单位必须按照上级批复执行;如果对批复有不同的意见,也不能随意改变。[1]

格式[编辑]

标题[编辑]

批复的标题要写明批复机关的名称、内容与文种。有些批复,还会在标题中注明上级机关对所请示问题的态度。[2]

主送机关[编辑]

请求批示的机关和批准的机关。[2]

正文[编辑]

正文分为引语、主文和结尾三个部分。[2]

引语[编辑]

引语一般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知悉。

主文[编辑]

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表明同意与否。如果同意,必要时还应该给予一定的指示;如果不同意,则要给出理由,并且作出应该如何处理的指示,让下级机关有所遵循。[2]

结尾[编辑]

结尾要使用规范性的语言,目前有两种:此复、特此批复。[2]

印章和成文日期[编辑]

必须要盖制发公文单位的印章,成文日期也要准确,不能随意更改。[2]

參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财经应用文写作.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8年: 35. ISBN 978-7-5095-8315-9. 
  2. ^ 2.0 2.1 2.2 2.3 2.4 2.5 财经应用文写作.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8年: 36. ISBN 978-7-5095-8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