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范 (19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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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范(1905年6月16日—1967年1月12日),原名张庭谱,字贤普,江苏如东县上漫乡(今饮泉乡)人,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苏省体委主任。

生平[编辑]

出生佃户家庭。1926年11月由王盈朝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春参与江苏如皋西乡“五一”农民暴动。1930年10月红十四军失败后,王范转移上海。1931年11月恢复党组织关系,任四马路巡捕房地下党支部书记。1932年4月被捕,法庭上对证,王范否认自己是共产党,以“共产党嫌疑犯”判处王范10年有期徒刑,关押南京陆军监狱。1937年抗战爆发后获释出狱,经李克农审查后,1937年10月,改名王凡(王范)到延安入中央党校学习担任党总支组织委员。1938年4月任陕甘宁边区保安处侦察科长、副部长等职务,受到党中央及西北局的表扬和奖励,被评为“锄奸模范”。

抗战胜利后,赴东北,1945年10月任热河省公安厅厅长、冀察热辽行署公安总局局长、中共冀察热辽分局社会部副部长兼热河省公安厅厅长。1948年12月回中央社会部工作。1949年4月底调华东局,组建保卫处任处长。1950年初任华东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副部长。1955年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58年上海市委对王范作出“调职、不作处分”的决定,下放到上海县七一人民公社担任工业部副部长、公社党委副书记,1960年6月任闵行区区长兼任区体委主任。1962年7月任江苏省体委主任。1978年4月,江苏省委为王范平反昭雪。[1]

家人[编辑]

夫人:李仲培(1910年~1985年),原名李涵葳,湖南长沙人。1941年7月与王范在延安结婚。1955年任上海市妇联副主任。1962年7月江苏省妇联副主任。1977年春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顾问。1979年2月任江苏省妇联副主任。

参考文献[编辑]

  1. ^ 《上海检察志》第十四篇人物 第一章 人物传略 王范 (1905~1967). [2020-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