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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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英語:Energy Charter Treaty)1991年12月17日订立于荷兰海牙,包括了一系列国际能源贸易、投资的原则。1998年4月,《能源宪章条约》正式生效。但該條約過度保護石化燃料業,牴觸2015年的《巴黎協定》,導致陸續有義大利波蘭西班牙荷蘭法國相繼退出,德國與比利時亦考慮退出。[1]日前,据称欧盟即将宣布整体从该条约退出。

外部链接[编辑]


  1. ^ 法國將退出《 能源憲章條約 》馬克宏 : 多投資再生能源和核能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頭殼,202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