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外观
簽署日 | 1993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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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瑞士日内瓦 |
生效日 | 2004年9月5日 |
簽署者 | 11 |
締約方 | 19(截至2020年12月30日)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是1993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4年9月5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1][2]
背景
[编辑]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宜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制订公约各条款。[3]
内容
[编辑]公约[3]首先对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承认执行、排列次序和效力做了规定。此外,公约还对所有权或登记的变更,船舶优先权及其优先顺序、特性、时效,留置权,转让和代位,强制出售及其效力,和船旗的暂行变换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编辑]- ^ 4.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Liens and Mortgages, 1993. UnitedNations.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1月12日) (英语).
- ^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4日) (中文(简体)).
- ^ 3.0 3.1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年12月31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年7月11日)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