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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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王国宪法 (荷蘭語:Grondwe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是荷兰王国两个基本政治文件之一(另一个是荷兰王国规约,是整个荷兰王国具有宪法效力文件),[1] 也是荷兰王国欧洲本土的基本法。通常认为起源于1815年宪法,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荷兰王国宪法是世界上仍在使用的第三古老的宪法。
1848年代的修订建立了议会民主制,1983年荷兰宪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正,大多数文本被重写并且增加了公民权利。宪法禁止司法机关对法律和条约等进行合宪审查,这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的权利。荷兰王国没有宪法法院,除了荷屬聖馬丁有一个负责当地事务的宪法法院。
历史[编辑]
对整个荷兰生效的第一部宪法是1579年制定的,建立了七省联邦的共和国。
1794年法国入侵后,建立了巴达维亚共和国,1798年5月1日制定了荷兰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宪法,1810年巴达维亚共和国被法国吞并。
拿破仑战败后,荷兰重新独立,1815年8月24日荷兰国王威廉一世发布了新的宪法,即现行宪法的第一版。
参考文献[编辑]
- ^ Article 5 of the Statute for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2019-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27).
參考文獻[编辑]
- Koekkoek, A.K. (e.a.) (2000) de Grondwet — Een systematisch en artikelsgewijs commentaar, Tjeenk Willink Deventer (荷兰文)
- Kortmann, C.A.J.M., (2005), Constitutioneel Recht, Kluwer, Deventer (荷兰文)
參見[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 宪法文本,荷兰语维基文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UNIBE.ch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荷兰宪法1989年和1972年版本 (英文), 伯恩大學
- 荷兰政府网站宪法文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荷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