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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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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自由原則包括消極與積極二方面的規定。積極規定:公海應開放給全體人類使用。消極規定則是:

  1. 各國不得依國際法中領土取得方式或其他理由,取得公海的全部或部分。
  2. 各國不得佔領公海全部或部分。
  3. 各國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方法,防阻公海使用。

在早期的學說中,曾經出現過不同的意見,來說明公海是自由的。其中一說認為,公海是無主物(res nullius)。公海既是無主物,則各國皆可以使用。又佔有海洋,實際上不可,因此,海洋一直不屬於任何國家。另一說認為,公海是公物(res communis)。所指之公物念為何?見解頗分歧。有一種說法認為公物是指共有物,即公海不屬於任何人或任何國家所有,而是供諸國共同使用之物。最後一種見解認為,公海是共同管轄區(condominium),亦即:公海是各國的共同管轄區。這些說法在今日皆屬陳腐。目前公海自由是植基於公海自由原則之上。

公海的使用方式並無任何限制。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曾例示各種傳統的使用方式,並稱之為「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如: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管線和電纜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以及設置人工島之自由。

資料來源[编辑]

  • 《國際海洋法》,黃異著,渤海堂文化公司印行,P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