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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蘭修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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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蘭修好條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59年7月6日
失效日1879年4月4日
簽署者尚鳳儀翁德祐
荷兰昉·卡佩萊爾
締約方 琉球國
 荷兰王国
語言漢語荷蘭語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琉蘭修好條約

琉蘭修好條約》是琉球國荷蘭王國於1859年7月6日(清朝咸豐九年六月初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全權大臣

主要內容

  • 自由貿易(琉球國喪失關税自主權)、荷蘭船隻薪水供給
  • 漂流民救助
  • 承認荷蘭擁有領事裁判權
  • 設置荷蘭人墳地並保護
  • 琉球國水先案內相關規定
  • 荷蘭人薪水提供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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