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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法修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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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佛修好條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55年11月24日
失效日1879年4月4日
簽署者尚景保馬良才翁德祐
法國 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
締約方 琉球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語言漢語法語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琉佛修好條約

琉法修好條約》是琉球國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法國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港,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條約案,格冉部下士兵約40人用武力威脅琉方代表尚景保,強迫他同意接受原案。兩天以後,格冉與尚景保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文件。

全權代表

主要內容

  • 法國人自由貿易
  • 提供法國船舶薪水
  • 對法國船漂流民的救助並引渡
  • 承認法國領事裁判權
  • 設置法國人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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