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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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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侵占(embezzlement)[1]粤语中俗稱食夾棍、落格,是犯罪的一種。即是用不誠實方法,將第三者托付之財產轉移或隱埋。常見例子,公司出納員或收銀員,將老闆金錢轉往自己袋中;律師將當事人信託戶口內財物轉入自己手中;股票經紀或銀行客戶投資轉入自己帳戶政府官員甚至總統將公家賬戶轉入自己及親友名下。

侵吞可大可小,可能只有一角數元,亦可以上千萬過億,維持時間可能長至數年。以成本效益論(即被捕後刑罸除以所得金錢之比例),侵吞可算是各項財產犯罪之中最划算的方法。例如在便利店偷窃一百元貨品,可能被監禁一個月,平均每元坐監0.3天。相反,侵吞一億元之白領大盗,被判入獄十年,不過每元監禁0.0003天。

普通法下,侵吞者不一定是被轉移財物的得益者。只要付托人有財產上的損失,無論最終是誰人獲利,都算侵吞。

  1. ^ 中華民國刑法用語為「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