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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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和平会议,亦称海牙会议,中文中也称世界保和大会万国和平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到6月29日举行,参加的有等二十六国。第二次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到10月18日举行,参加的有四十四国,包括第一次会议的全体参加国。两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三个宣言,合称“海牙公约”。

1899年會議現場
1907年會議現場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由俄國沙皇尼古拉二世於1898年8月29日提出,於1899年5月18日在荷兰海牙的豪斯登堡宫正式舉行,並於同年7月29日簽署,1900年9月4日生效。 1899年“海牙公約”由四個主要部分和三個附加聲明(最終的主要部分是由於某種原因,相同的第一個附加聲明)組成:

第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二,陸戰法規和海關 第三,採用1864年日內瓦公約內的海戰原則 第四,禁止使用氣球彈和炸藥

“公約”的主要作用是禁止現代技術在戰爭中使用。另外,“公約”還設立了常設仲裁法院。

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

在1907年舉行的第二次會議,因為幾個重大決策導致失敗。然而,參與會議的主要列強也嘗試了在20世紀成功的國際合作。

第二次會議由西奧多·羅斯福總統在1904年提出,但因為日俄戰爭而推遲。第二次和平會議在1907年6月15日至1907年10月18日舉行,它擴大原有的海牙公約,修改了一部分條約,並加入了新成員,對海戰更加注重。英國試圖以安全為由限制軍備,但以德國為首的其他列強,擔心英國試圖阻止德國艦隊的增長。德國也拒絕強制仲裁的建議。但是,會議卻擴大了自願仲裁機制,訂立公約規範收集債務,戰爭規則,以及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

最終,協議於1907年10月18日簽署,並在1910年1月26日生效。它由13個部分,其中12人是批准和生效:

  1.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2. 合同債務的限制
  3. 展開敵對行動
  4. 陸戰法規和海關
  5. 在中立國戰爭時的權利與義務
  6. 敵人的商船在敵對行動的爆發狀態
  7. 商船轉換成戰爭船
  8. 自動潛艇聯繫地雷的鋪設
  9. 在戰時海軍轟擊
  10. 採用《日內瓦公約》的海戰原則
  11. 與捕獲權的行使方面的某些限制,在海軍戰爭
  12. 創造一個國際獎法院尚未批准
  13. 在海軍戰爭中立國的權利和職責

第三次和平会议的夭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