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權
外观
治權,政治學術語,源自孫中山的權能區分理論,體現於《中華民國憲法》。孫中山認為人民擁有政權,政府擁有治權,治權為政府統治人民的政治能力。治權又可區分為五權,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者。
概論
[编辑]孫中山認為,政治中,統治人民、維持秩序的力量為治權,治權屬於政府所有[1][2]。政府過度管制,會造成專制,需要人民以政權來加以制衡[3]。
孫中山原始五權憲法理論中,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者皆歸於治權,由政府擁有;政權由國民大會執行,但在《五五憲草》及之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將立法權與監察權轉歸為政權機關,而行政、司法、考試三者列為治權機關。1992年修憲之後,監察院不再具備民意機關資格,由政權機關改列為治權機關。
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與其學生宮澤俊義,反對孫中山提出的權能區分,認為政權與治權都應該屬於人民[4],將政權與治權分開,將會削弱民主制度。
註釋
[编辑]- ^ 孫中山《五權憲法》:「政治裡頭又有兩種人物:一種是治人的,一種是治於人的。」
- ^ 孫中山《民權主義》第6講:「要分開政治的機器,先要明白政治的意義。政是眾人之事,治是管理眾人之事。……政是眾人之事,集合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權,政權就可以說是民權。治是管理眾人之事,集合管理眾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權, 治權就可以說是政府權。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兩個力量,一個是政權,一個是治權這兩個力量,一個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個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 ^ 孫中山《民權主義》第5講:「政治裡頭有兩個力量:一個是自由的力量,一個是維持秩序的力量。......政治裡頭的自由太過,便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了專制。」
- ^ 宮澤俊義《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評析》:「現在歐美各民主國家,人民不但擁有孫文所稱的政權,同時有治權;政權與治權並不是兩種不同的東西,他所稱的治權是人民的權力的本質,政權則是人民行使權力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