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4月1日) |
此條目之中立性有争议。其內容、語調可能帶有明顯的個人觀點或地方色彩。 (2018年1月11日) |
財團法人(foundation)是一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的集合體」,由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的財產,並經一定法定程序而成立之法人團體。
中華民國依據2018年立法院通過《財團法人法》,視創立基金中的政府預算比例,區分「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民間財團法人)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公設財團法人)。日本則區分公益法人、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之規定
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其設立採取「許可主義」,即成立前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1]。在名稱上必須明示其為某某財團法人,以及其性質,如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2]輔仁大學;若所捐助之財產純粹為金錢,則可冠以「某某基金會」之名稱,如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3]。
參考資料
- ^ 見中華民國民法第59條
- ^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
- ^ 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