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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為一具有法人資格的「財產的集合體」,由捐助人捐助一定數額的財產,並經一定法定程序而成立之法人團體。其相對概念為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之成立,必須以公益為目的。其設立採取許可主義,即成立前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1]。在名稱上必須明示其為某某財團法人,以及其性質,如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2]輔仁大學;若所捐助之財產純粹為金錢,則可冠以「某某基金會」之名稱,如洪建全教育文化基金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