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臺灣):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依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教師待遇條例 」。
一、後備軍人轉任教師,依現行規定除前在軍官學校擔任教官時期,已具充任學校教師資格者外,向例均未予採計提敘薪級,案經各方反映並經會同有關機關、學校審慎研究後,另行規定如次:
(一)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參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
(二)學校教職員曾任軍職年資採計規定如左:
1.教師部分:
(1) 後備軍人轉任教師,軍職年資之比敘,依「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及其說明規定辦理。
(2) 比敘表內各項軍職年資,經任官有案者轉任教師時,依其學歷起薪,並採計其與現職等級相當之軍職年資按年提敘,但仍受本職與軍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3) 現職教師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准予補辦改敘,其生效日期,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定,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日期為準,並受各層級學校教師及軍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2.職員部分:
學校職員軍職年資比敘,以其所任職務,依「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及其說明規定辦理,現職人員並准補辦改敘,其生效日期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日期為準。
(三)「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其功勳優敘俸給」指作戰或因公負傷之後備軍人,並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1.得有國光勳章者,得按第十條比敘標準,提高五級比敘。
2.得有青天白日勳章者,得按同條比敘標準,提高四級比敘。
3.得有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之一者,得按同條比敘標準提高二級比敘。
4.得有其他勳章者,得按同條比敘標準,提高一級比敘。
5.得有勳章二種以上者,以較高勳章提高比敘。
前項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核敘薪級時,應呈繳國防部或陸、海、空、聯勤、警備總部發給之證明,按規定比照提敘薪級,其優敘薪級均不得超過本職之最高俸級。
(四)本項退除役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之採計敘薪,除中小學教職員外,大專校院教職員具後備軍人年資者,准予比照本規定辦理,惟教師之資格取得與升等年資均仍依原有規定辦理,與本案敘薪規定無關。
二、另為配合前項後備軍人轉任教師採計提敘薪級之規定,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轉任各級學校教師後,其服務年資之採計提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案實施後轉任教師者,得採計經銓敘機關敘定之薪級,惟仍須受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二)本案實施前轉任教師人員,如現仍支「暫支」薪者,得改為現支薪,如已超過「暫支」薪額,依不溯既往之原則,不再重核。
註:一、教師採計曾任公務人員年資提敘薪級規定業經教育部八十年五月九日台(八○)人二二五一五號函重行規定。
二、「後備軍人轉任教職員軍職年資比敘表」業經教育部以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六)人(一)字第八六一○六○○○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