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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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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图片由于其版权期限在中华民国(台湾)已经到期,故现在这张图片在该地区属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30到34条,在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下所有非摄影的著作将在其创作者逝世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若在有复数创作者的情况下,以最后一位逝世者为准),摄影作品则在公开50年后进入公有领域。
你必须增加美国公有领域标签显示为何这个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 请注意这个作品在不适用 较短期限法则的国家可能并不属于公有领域,并有超过作者逝世后50年的著作权期限。其中,墨西哥为100年,牙买加为95年,哥伦比亚为80年,危地马拉与萨摩亚为75年,瑞士和美国为70年,委内瑞拉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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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是因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 本作品在美国以外首次出版(而且此次出版后,没有于30天之内在美国出版);
- 本作品首次出版于1989年3月1日以前且没有著作权通告,或于1964年以前出版且没有进行著作权更新,或是于来源国与美国建立著作权关连以前出版;
- 本作品在来源国于《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生效日期前(大多数国家为1996年1月1日)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其背景信息,参见 非美国版权之解释。 注意:这个标签 不应用于录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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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 《著作权法》第13条,本作品属于其中下列内容之一,不构成该法规定的权利标的,因此在日本属于 公有领域:
- (一)宪法及其他法令;
- (二)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指平成十一年法律第103号《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独立行政法人,下同)或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指平成十五年法律第108号《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地方独立行政法人,下同)所发布的告示、指示、通函及其他与之类似的内容;
- (三)裁判所的判决、决定、命令,以及行政机关在类似裁判程序下所做成之裁决和决定;
- (四)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独立行政法人对上列各项内容所做成之翻译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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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 | 2016年11月22日 (二) 22:53 | | 706 × 1,024(62 KB) | Hst0129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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