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巴黎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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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名稱[编辑]

@赤羽蒼玄我創建本條目的時候,採用「1976年巴黎品酒會」的名稱,是因為《時代》雜誌喬治·泰伯最早的報導稱為Judgment of Paris,而他2005年出書的中譯本書名是「1976巴黎品酒會」。這名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名隨主人」,但是接近。而且「巴黎審判」在中文的意義含混,讀者不能望文而知是一場品酒會,甚至可能以為是一場法律審判,「1976年巴黎品酒會」則一看便知是場品酒會。Google "1976年“巴黎评判”"約有 2,400項結果,1976年“巴黎品酒會”約有3,820項結果,因此我認為不應移動到「巴黎審判」。--歡顏展卷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19:39 (UTC)[回复]

其實Google搜尋中「巴黎審判 品酒」即有1,020,000項結果,然而「巴黎品酒會」也只有844,000項結果,況後者是在不限年份的巴黎品酒會之總和搜尋結果,如此可知「巴黎審判」之名在使用上屬於廣泛且不致誤解用法。--赤羽蒼玄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19:5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