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Talk:李就案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Talk:李就事件

四大問題

[编辑]
  1. 命名問題:「李就事件」是作者原創用詞,傳媒也沒有這種用法。
  2. 應該轉到維基新聞:這是一般性的社會新聞小事件,沒有對香港整體社會、中國社會造成任何重大影響,也不反映任何更高層面的問題,所以比較適合維基新聞收錄。
  3. 是否適合百科收錄:根據Wikipedia:成為維基百科傳記的標準下方的7種「是否適合收錄」測試,李就不符合1.大學教授測試、4.百年測試、6.Google測試。
  4. 文章素質:內文大量不必要地複述人物說話,而且全部用粵語書寫,不適合中文版

因此我建議刪除條目,移動到維基新聞。-- tonync (talk) 13:57 2006年4月30日 (UTC)

回應:

  1. 我根本不是用「李就事件」來命名,我只是以「李就」作條目的名稱。「李就事件」只是別人移動後的名稱。
  2. 應該轉到維基新聞?你可以把這條目的內容複製到維基新聞。但不應以「社會新聞小事件」為由而刪除,因為英文版維基百科是事物存在的話(「有哩樣野」),而且有事實根據,便可保留。
  3. 即使你列出上述的標準:
    1. 大學教授測試:即使是普通大學教授的知名度也不是全港市民人人皆知,反而區議員便可寫上去?
    2. 百年測試:倘若在一百年後,有人要查香港的市政服務歷史,李就便會成為原始資料,掀出市政服務的問題?現時香港已有介紹市政服務歷史的書籍------例如:《香港市議會史》,而它可以介紹到百多年前「潔淨局」。故此我不相信一百年後,無人會用到有關的資料,只是現有的資料末見充足。
    3. 「谷歌」測試:你有心查的的話必定會找到。
  4. 內文複述李就的說話是為了更加傳神,如果你想改便改。

總括而言,你根本是是過份地控制別人的編輯內容,難怪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增長比以前慢。就是因為你這些「攔路虎」引致不少人不願加入維基百科,因為你所作出不必要的刪除太多,影響別人寫條目的信心。

上次香港聚會中,「硬悍的邏輯思維,令部分維基人在日常生活中態度趨向暴燥。」就是指你這一類人,只是我們上次沒在網上點名批評你,其實你是其中一個被批評的對象。所以不要只在說「笑死我」。而「識得話人而唔識話自己」!--TYC 16:29 2006年4月30日 (UTC)

……強悍的邏輯思維我以為是讚美的話。Anyway. 再次請你以事論事。我對你編輯的條目不滿,每次都會向你留言請求你的意見。反觀我一直以為你沒有興趣和我作出討論;我在User talk:TYC/2005年#條目恰當性等向你的留言,你從來沒有直接回應過。協作精神講求互相妥協、討論、求進步,而不是老是認為其他人的意見在針對你。我在維基百科以外是完全不認識你的,故意做甚麼針對你的「攔路虎」對我沒有好處,何必如此歇斯底里?我對百科條目素質的要求門檻比你或者其他人要高,而且具體指出了改善意見;解決這個分歧的辦法不應該是命令我降低要求,而應該探討百科全書文章應有的素質。對編寫條目有責任感的話,應該積極回應其他人的意見,而不是拋下一句「你想改便改」就算。回到本條目的事情,我認為市議會歷史不能和單一社會事件的主角相提並論。謹此。-- tonync (talk) 03:12 2006年5月1日 (UTC)
題外話:oops,《國語辭典》強悍:蠻橫凶悍。原來有負面之義,學懂了。原來是在罵我。不笑了。-- tonync (talk) 03:27 2006年5月1日 (UTC)
我在維基香港創作獎上已經說了啦:「好像重要性不足於寫在百科上」。--minghong 08:28 2006年5月1日 (UTC)
「李就」變成「李就事件」是我做的!原因是李就不是一個名人,這一則新聞中關鍵的是事件的執法態度,而不是事件中的人物,他小時後發生的事,父母是誰,這些只是報章中渲染的事情,但作為條目是沒有需要的,因此我將名字轉為「李就事件」。
事件的重要性:我比較支持保留在百科內的,我認為事件是有獨特性和值得社會關注的地方。事實上文章應主要考慮到食環署方面的處理手法和對社會的影響,就如2006年香港九廣鐵路公司人事變動事件一樣。
TO:TYC:「事物存在的話(「有哩樣野」),而且有事實根據,便可保留」,TYC這一點我認為又未免太空泛了...中英文維基都有這一篇指引--Wikipedia:不適合維基百科的文章。而且你應集中從條目的內容說一下條目應保留的理據,卻不要誤會說別人針對你,大家也不是惡意的。Stewart><惡龍 14:01 2006年5月3日 (UTC)

侮人必先自侮,作者自己不想想百科要求的是甚麼。而且,個人意見,本篇像小說多於條目,放於新聞亦屬勉強。維基是大家,這裏也有規舉。 -- 16:15 2006年5月6日 (UTC)

个人觉得条目名称改为“李就案”为妥。这条目确实不是人物条目,但是称之为“事件”又有点肯定其重大历史意义的意味,未免有点夸张。--可能在说屁话的一菜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12:3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