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Captain0~zh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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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存[编辑]

因為在Wikimedia Taiwan的台灣維基人社團的命名投票[1],出現了由「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通過為台灣維基人全國性社團之正式名稱。我有若干意見,先暫存於此。

關於「中華民國的維基協會」的異議[编辑]

    1. 「中華民國」是國名而非地名,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上,沒有解釋成「台灣」的餘地。香港、澳門、蒙古國、圖瓦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都是中華民國領土,其公民依法皆為中華民國國民,只是沒有在台設籍和身分證而已(參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馬英九最近的這個發言[2])。既然是依法向「中華民國政府」登記,顯然會名的「中華民國」應以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而不是用wiki裏面的定義。並且這邊一些投票支持「中華民國」會名的人,也提出了以「中華民國國民」為對象、「台灣只是部分的中華民國的領土」、「將來可收對岸社員」的意見。所以此次投票選項之間的差異並不只是單純的「會名」,而已牽涉到決定組織的本體。這和投票發起者成立「台灣維基人社團」的本旨似乎不符,並和「命名投票」的標題不合。在這種狀況下,「台灣維基人社團的成立及會名問題」並被沒有解決。
    2. 同上,在「決定中華民國的維基協會的會名」此事上,中國公民、港澳公民、蒙古國民、圖瓦國民都是「當事人」,在欠缺其無能力行使其權力的證據之下,顯然也得到他們的投票參與。並且這個「中華民國的維基協會」,在「香港的維基協會」、「蒙古國的維基協會」等地區性協會成立後,應具有總會的性質。
    3. 如果要成立的是「中華民國的維基協會」,那麼英文會名就不能用具有地區POV的Taiwan,並且不該只在Wikimedia Taiwan的內部解決,應該在包含Wikimedia Hong Kong、Wikimedia Mongolia在內的「中華民國架構」下決定。

「中華民國維基協會」,這個協會名稱明顯已牽涉到非台灣人時,只把中華民國國籍持有人(兩千三百萬人)當「當事人」,而排除法律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十三億人),並在Wikimedia Taiwan內部做出決定,是否正當? 以中華民國法律來看,「中華民國」的意義並不局限在中華民國國籍持有人之上,涉及蒙古港澳中國已無疑義。我想蒙古的wiki人在得知這個「中華民國維基協會」的「中華民國」是包涵蒙古國時,也會懷疑這個會名是否有政治目的吧。

首先,恐怕不是我們台灣維基人自認「沒關係、跟選總統一樣」就沒事,「中華民國」的名稱已讓蒙古國等成為當事人,這是自明的。其次,「中華民國」的性質和維基協會是不同的,對外公信力並不是前者的核心議題,它不需要在乎它的主張是否NPOV、是否構成對其它國家國民的冒犯行為(例如蒙古國、圖瓦國)。「中華民國」這個名稱牽涉的不只是台灣人而已,中華民國政府可以不顧他人而借其名義(只得到台灣人授權),不代表這些行為不具冒犯性。「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觀是建立在否定蒙古國存在的基礎上的,「中華民國」的定義在法律上是寫死的,不是你我維基人能夠重訂的。這個依中華民國法律成立的「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對「蒙古國維基媒體協會」,恐怕將形成一種「中華民國式」的冒犯行為

的確,名稱對社團的內部運作上可能只是一個枝節問題,遠比名稱重要的事務更多,然而名稱卻是一個社團對外的最重要實體之一。況且如上已述 ,「中華民國」和「台灣」的差異並不只是單純的「會名」,而已牽涉到決定權、代表對象和冒犯性的問題。光由台灣維基人重投也不會解決,只由台灣維基人控制「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的正當性還是有問題的。對中華民國政府來說,它可以一方面主張其1142萬方公里的領土人民主權,另一方面用技術上的理由排除其法律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十三億人)實行公民權利(如: 無法進行戶籍查核及選舉名冊等公權力,及公民權回復需要審查期限)。至於是否尊重了對當事人的普遍參與原則,它不需在乎。然而,以「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為名的維基社團,卻只由台灣維基人來議決,並且在蒙古國等維基人(法律上的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參與能力(有網路)的狀況下,恐怕不夠尊重對當事人的普遍參與原則。

我的一個提議: 目前還在章程草案的修訂期,建議在章程中規定「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此一名稱的使用期限到社團開始運作為止,之後另以命名會議重新決定。新命名之決定需遵照當事人的普遍參與原則。即,以「中華民國」之名,應以最大可能讓所有被牽涉的「中華民國國民和其主張領土之居民」參與。以「台灣」之名,應以最大可能讓所有被牽涉的「台灣之居民」(兩岸人民條例的台灣地區+台灣省+台灣島+台灣出生者...等)參與。我認為這也許是一個比較妥當的辦法。